许多人认为
一方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不但可以稳赢,而且可以让对方赔一笔钱。他们的依据在哪里?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同时,依据第四十六条 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理论很丰满,现实怎么样?我们一起看一看。
答案是想多了,
法官根本不是这么认为的,
大多数的离婚诉讼,对于是否存在暴力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举证的问题。许多家庭暴力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没有报警,没有居委会,没有妇女,没有其他人,没有任何人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过家庭暴力;有一些当事人会自己拍照片证明被打,但是照片拍摄的不够清楚不够准确,也没有办法证明自己被打的事实;
第二是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即便存在暴力存在家庭暴力,但这个家庭暴力是否严重到会导致婚姻关系终结,法官心中也是不太确定的。不是当事人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多痛,当事人也许很伤心,但是法官认为其实并没有那么严重。那要多严重才是严重啊,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刑事立案标准。有人说要那么伤吗?肯定的话我也不敢说,反正一般的头破血流,法官认为不是很严重。
第三是家庭暴力出现的时间对离婚会有影响吗?刚结婚就出现家庭暴力和结婚了十几年才出现家庭暴力会一样吗?以上两种情况对法官是否支持离婚有无影响?答案是没有影响,一结婚就开始打,说明双方磨合都不够;结婚十几年几十年才开始打,说明双方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继续磨合。总之,法官不会轻易为了家庭暴力而判处二人离婚。
所以,家暴和离婚成功完全不能划等号!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意见,建议,或者小绝招呢?
离婚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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