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苏蒙)随着时代的发展,以“按揭”、“分期付款”、“花呗”等形式购买自己暂时无力全款支付的房屋、车辆乃至奢侈品已经屡见不鲜,但是,订立婚约时约定的彩礼也能“分期付款”吗?近日,大荔法院双泉法庭便受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案件。
三四年前,原告小伙经人介绍与被告姑娘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两家人在媒人的协调下很快见面达成婚约,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在随后的相处过程中,两人常因购房等琐事发生矛盾,最终未能走到一起。2019年初,小伙以婚约财产纠纷将姑娘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退还彩礼5万、三金首饰等共计八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虽然双方就无法结婚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关于彩礼的数额却各执一词。被告坚持认为在订婚时,原告仅支付了彩礼6600元及一份“千里挑一”,而原告则认为订婚时给付了6600元和1001元没错,但双方约定的彩礼是5万元,由于原告家条件较差,所以剩余彩礼是在订婚后陆续给付,现在5万元已经全部给付了被告,被告则又反驳称在订婚后的相处过程中,原告是给过钱不假,但该钱是双方恋爱时的必要支出,而非彩礼。
由于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承办人决定在开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再于庭后进行调解。庭审中,男、女方的媒人均出庭作证,两人均表示在订婚宴上,双方是有彩礼总额5万元,先给6600元,其余在婚前陆续支付的约定。原告也提供了其通过银行卡、微信等向被告转账的记录。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将男方的全部转账记录进行统计,随后再将其中数额为“1314”、“521”等具有典型示爱、赠与性质的款项剔除,最终,在明晰数额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36000元并履行,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编辑:马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