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人节发的红包和转账,分手后大多都成为经济纠纷的来源,面临大额的金钱支出,很多人会想着分手后讨要回来,转账和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金钱吗?下面带来全面介绍。
转账和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
有人想知道:特殊节日的特殊金额红包能否要回
5月20日,很多情侣之间都会发红包或者转账,以示对心上人的祝福和示爱。有的上班族第一句问候就是:你给人家发了多大的红包?大家也以此为话题,或是秀恩爱,或是吐槽自家爱人不浪漫,没有任何表示。
未婚男子小杨刚上班不久,谈了一个女朋友。“我看周围很多朋友都会给对象发个大红包,我也一样,转账520元。”小杨说,除此之外,还给对方买了一款包包,也花掉了几百元。
小杨说,他在抖音上发现这样一个说法,特殊日子里发520、1314的红包,属于赠与。“还有一个律师建议,最好发1000、10000等额度,备注上也不要写‘节日快乐’‘我爱你’等话语,最好留言‘你先花着’……这样,到时候还能要求返还。”小杨说,虽然对于正在热恋的男女朋友来说,发了红包还往回要,确实不太和谐,但是他也想知道,发特殊额度和发普通额度的红包或者转账,到底有什么区别?山西晚报记者走访了几位热恋中的男女朋友,至于发了520、1314这样的红包或者转账能否要求返还,他们对此的兴趣也很大,想知道个究竟。
律师说法:520、1314等额度,被认为是赠与
那么,如果是情侣之间发了类似的红包,万一分手以后,还能要回来吗?很多人也有类似疑问,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的王慧欣律师。她表示,最近她接手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就发生在省城迎泽区,双方处了几年男女朋友后分开了,由于相处期间两人涉及的金额在20万到30万元,所以男方就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金额。
王慧欣律师表示,在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像这种特殊日子里,发特殊额度的小额红包或者转账,比如520、1314和999等额度,会被认为是赠与行为,一旦恋爱关系结束,不能像借款一样要求返还。”
她接触的这起案件里,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决,所有在情人节、、5月20日等发送的520元、1314元的特殊金额红包,都不予支持,无法返还。而像200元、2000元等普通金额的红包或者转账,不管是不是在特殊的日期,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认定为借款,要求返还的。而且,备注里最好别写“我爱你,一生一世,节日快乐”等话语。一般情况下,5万以内被认为是小额,当然,也会根据经济是否发达而有所不同。
此外,王慧欣还给山西晚报记者介绍了另外一起类似的案件,发生在重庆。2019年6月,重庆的原告郑某与被告蔡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后,通过微信多次、小额度向蔡某转款,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等金额,共计1.4万元。经法院审理,郑某的多次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金钱,本质上属于郑某为增进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要求返还特殊金额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特殊节日转账时可以这样操作
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多位热恋中的男女朋友,他们均表示,不管发多大的,金额是否特殊,都不应该再往回要。“毕竟发这个红包都是你情我愿的,再往回要,也是对对方的不尊重。”几位接受采访的市民表示,每次发时最好金额不要太大,适当表达了自己的意思即可,毕竟都是普通人家,不要动不动就是几千上万的转。
“恋爱期间经济来往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难以认定。因此,情侣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热恋也要保持理智。尤其是一些为了面子,发很大红包的,事后又后悔的。”王慧欣表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小额赠与行为是现代生活恋爱的正常现象,可以增进感情,稳固恋爱关系,但是对于大额金钱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理,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情实感表达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王慧欣说,比如男朋友给女朋友发了红包,普通金额的,不是520、1314等,也没有表达任何祝福的意思,自己可以回“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好喜欢”之类的话,锁定红包赠与性质。
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金钱吗?
案例一
2017年原告陈某和被告吴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相互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4笔金额,合计27000余元,其中有7笔是520元,有一笔是99.99元。
庭审中,关于上述金额的转账,被告吴某辩称,这些转账系原告对被告表达爱的方式,系其自愿对被告的赠与,且在两人恋爱期间,该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
法院认为
对于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元、99.99元应当认定为原告自愿且无偿的赠与,原告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支付给被告较大金额的转账合计23450元,即使是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的生活费用,但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应视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的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意义及效力,故应当予以返还。但本案中,原被告交往两年多,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处共同生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转账亦有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且被告也曾多次给原告发送微信红包。故本院综合案情酌情认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15000元。
法官提示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恋人之间发生的金钱往来或物质馈赠,尤其是具有示爱特殊意义的微信红包,往往是以增进感情为目的,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在缺乏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种情形下的微信红包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依法不应当返还。对于其他较大金额的转账,法院将结合资金金额、频繁程度、双方感情状态及经济情况等因素进行裁判
案例二:分手后连微信红包都想要回
去年6月,姑娘发现自己了。不过,两人并没有组成家庭,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他们分手了。既然不能结婚,姑娘就想把之前花在男友身上的钱,全都要回来。对方虽然答应了,但是迟迟不兑现,她就到玄武法院打起官司。
姑娘称自己给对方花钱,是为了加深感情,以及便于婚后能有更好的生活,属于赠与。既然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这些赠与就应该解除。
而男方则认为,两人2013年认识后,姑娘在南京与他同住,期间所有的花费、开销,由他负担。后来姑娘离开一段时间,去年再来到南京,是为了补偿他之前的付出。
另外男方表示,双方交往期间,姑娘没带他见过父母,也没订婚约,双方只是一般的恋爱关系,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在交往期间双方都有付出,姑娘转给他的钱,也都用于两人的交往。至于微信红包,他认为是姑娘赠送给自己的,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
玄武法院一审认为,恋人双方在恋爱期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或特别约定,一方向对方大量给付财物,一般应认定为赠与。但赠与应以结婚为目的,这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缔结婚姻,则一方大量赠与财产的目的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
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认为,姑娘为男友买的车、支付宝转账的钱,对方都应该归还,其他消费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
那么微信红包呢?法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互相发红包,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无偿为另一方提供物质或者服务的行为,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并没有处理。
前不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男方要返还给姑娘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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