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老婆孩子还要金屋藏娇,未料齐人之福也不好享,第三者趁乱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并成功办证,男子此时方悔与妻同搬进房屋“争主权”。只可惜,官司还没判完,男子便已撒手西去。
老婆与第三者合作建房 结果房子归第三者
金屋藏娇将产权登记给第三者留下后患
据查,阿元和丈夫姚某于1970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两儿一女。1986年,姚某又认识了18岁的阿兰,1988年间两人开始同居,并于1993年生下一个女儿。1998年,阿兰及女儿搬进刚建好的一栋位于梅州平远县的四层房屋居住,姚某随即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将该栋楼房第一层的产权登记在阿兰名下。
刚办好登记手续,姚某即被查出患有肾脏疾病,先后进行了两次肾移植手术。1999年,阿兰将整栋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她名下。此后几年,姚某在与病魔抗争的同时,也因为房屋之争与阿兰的关系不断恶化。2008年,姚某以房屋是他出资建造为由,强行与家人搬入了阿兰居住的四层小楼。
合作建房归谁有一审判第三者折价付53万
阿兰不满,随即诉至法院要求姚某夫妻搬离,随后,姚某夫妇又向法院提起分割争执房屋产权的诉讼。而后,姚某因病过世,其与妻子阿元所生的三个子女作为继承人参与了诉讼。他们提供了两份转让土地协议书,及建筑材料、人工费用清单23份等。对此阿兰则认为,建房时她与姚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姚经手的房屋建造部分手续,是在她的委托下进行的,实际上建房的全部资金都是其用长期经营发廊的收入积累支付的。为此,阿兰也提供了建筑材料、人工费用清单共35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讼争房屋属姚某与阿兰共有,为等额按份共有。因房屋产权登记在阿兰名下,且其女儿继承姚某部分份额后,阿兰母女占有的份额已超过50%,故判令讼争房屋归阿兰所有,阿兰折价53万余元给姚某的继承人。
二审明知被登记未异议视为放弃
一审宣判后,阿兰不服上诉。梅州市中院经二审后认为,根据姚某与阿兰有长期共居的事实,结合双方提供的建房原始单据和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姚某参与了讼争房屋的建造过程并可能有一定的贡献。
但在房屋建好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依据姚某的两次庭审陈述,无论是姚某还是妻子阿元均应知道阿兰办理房产证的事实,两人均未提出异议,即使姚某对该房屋的建造可能有一定的贡献,也应视为放弃了其权利,而阿兰因登记已经依法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权属,法院遂认定阿兰享有四层小楼的全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