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豪和秦雨这对曾经你侬我侬的小两口决定和平分手,为了不让双方父母难过,二人约定先不和家里人摊牌。他们在市中心有一套住房,刘豪爽快地说:“房子咱俩一人一半先住着吧”,秦雨认为可行。于是,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上就房产分配一项只写了一句“对于夫妻共有住房,双方各分50%”的话。
拿到离婚证后不久,刘豪就被公司外派了,秦雨仍住在两人的房子里。半年后刘豪回国,到家推门一看傻了眼,发现秦雨和新男友住在一起。刘豪说:“你们这样住在我家算怎么回事?没见过你这样离婚不离家的!”
秦雨一听不高兴了:“房贷我还一半,房产证上还有我的名字,凭什么我离开?再说了,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了这是‘夫妻共有住房’,他住在我的卧室,你管不着!”本来商量好和平分手的二人,不得不对簿公堂,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就是二人的离婚协议书没写明白!
既然已经不是夫妻,这套房子就不再是“夫妻共有住房”,所以离婚后必须分个明白。此外,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各分50%”这句话也太笼统,这究竟是指把房子、床、家具都锯开分成两半叫双方各分50%呢,还是把房子卖掉,售房款平分才叫双方各分50%呢?
很显然,案例中刘豪和秦雨都认为,你一间卧室,我一间卧室分开住着,就叫做双方各分50%了。然而,这种“过家家”式的离婚方式极易引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所谓共有,其实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它分为按份共有以及共同共有两种状态。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就属于共同共有,举例来说包括:房产、家具、汽车及存款等。
但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共同共有的基础即告终止。为了适应婚姻关系发生的变化,因此离婚协议书里一定要写明房子、车子、票子以及孩子的具体分配办法。
也就是说,如果刘豪和秦雨在离婚协议书上载明对房产的具体分配方案的话,就不用担心出现上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庭审中,刘豪和秦雨都想把房产争取过来,说自己可以给对方折价款。法院使用了一个小技巧,化解了这个矛盾:
法官让刘豪和秦雨按照双方都认可的房屋价值,在指定时间内向法院账户转去50%的房屋折价款。只有刘豪完成了转款,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归刘豪所有,秦雨在拿走刘豪打到法院账户上的那50%的房屋折价款后搬了出去。
能用一纸约定就解决的事
就不要再闹到法院去打官司啦
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
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首先,双方应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协议书应载明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以及非抚养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量。同时,最好说明抚养费的支付年限,如果非抚养方愿意支付抚养费到18岁以后直至独立生活的,也可按实际情况约定。
此外,探视的方式约定得越细致越有利于操作,以免双方日后为了探视权发生纠纷。
其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现金存款、股票保险、公司股权、机动车辆以及贵重物品等。约定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各个财产的分割方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再次,标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的责任。如果一方存在隐瞒、转移或虚报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该方要无条件放弃其隐瞒、转移或虚报的共同财产部分,同时应表示愿意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最后,让协议更具效力。在民政局签订完离婚协议后,最好到公证处或是仲裁委对该协议进行公证或是仲裁,这样的话当双方履行协议发生纠纷时,只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