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出轨并产子,丈夫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了民事诉讼的追索抚养费外,本案提供了一个新方法——举报妻子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卫健委一旦认定妻子婚内产子情形属于违法生育,其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巨额罚款”,也算小小报复了一番。唯一遗憾的是,因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与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对何种情形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制作了笼统性规定,将制定实施细则权利下放给了地方,该方法貌似并不能全国通用,取决于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生育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请求安排子女再次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王女士于2011年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双方都再婚了。再婚前,王女士和前夫生了一个儿子,刘先生和前妻生了一个儿子。
2016年11月,他们获得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出生许可”。原因是再婚夫妻如果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有一两个孩子,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2017年4月,王女士生下女儿刘。2017年8月,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刘先生作为刘的生父不被支持。两人于2018年2月离婚。
离婚后,刘向王女士所在单位反映,王女士在婚姻中出轨,与他人育有一女。之后,增城区卫生健康局介入调查,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认定被征收人王女士于2017年4月违反计划生育,城镇居民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他们应该缴纳37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王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领取社会抚养费。”根据上述规定,增城市卫生健康局作为增城区卫生计生机构,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居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本案中,王女士于2017年4月生下刘。与刘先生结婚期间,王女士与他人生育了一个女儿,是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情况。由于王女士的非法出生发生在2017年4月,故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即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配偶生育了另一个人,则根据计算基数按六倍和九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订)中,配偶生育另一人的,按照计算基数按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订)处罚倍数低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订)的规定,即社会抚养费应为基数的六倍,即23万元。为此,一审法院依法变更了本案涉及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王女士征收社会抚养费23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变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原告王女士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为23万元。
二审法院审判庭认为,该案系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虽然王女士和刘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领取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准生证》,但该女孩并非王女士和刘先生所生,王女士生育该女孩的情形明显属于“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违法生育。
另外,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不等同于行政处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