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尤其是与婚姻相关的内容。《民法典》有哪些规定?让法官来解释。
不是婚内出轨离婚时就会被判净身出户
离婚夫妇最有争议的问题是财产。受电视剧中“洁身自好”剧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因出轨、家暴而在婚姻中分手,错的一方就应该洁身自好,但司法实践中洁身自好的案例很少。为什么呢?
”因为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只在《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的一般原则中提到。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妇女权利的原则。”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一变化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妥善照顾无过错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不意味着过错方会有“洁身自好”的效果。法官认为,首先,夫妻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在婚姻中,夫妻有义务对彼此忠诚,互相支持,共同抚养孩子。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充分考虑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而不是独立对待。事实上,孩子是婚姻破裂后最大的受害者。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离婚财产原则上均分。也就是说,离婚财产的分割是基于平等分配原则,适当偏向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
影视作品中的“洁身自好”是流行的说法。在法律上,这种情况通常表现在《民法典》第1092条中。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时可以分割或者分割。
“夫妻是同一片森林里的鸟。离婚来了,他们分开飞”。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不仅认为可以分割更多的财产,还恶意减损共同财产,使得对方分割的财产更少。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主要针对有形财产,而民法典增加了“挥霍”夫妻财产包括金钱利益的情形,进一步改善了恶意毁损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利于保护被侵害方的财产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民法典》第1066条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可以要求法院对婚姻内的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不用以离婚为前提,也可以要求有损害行为的一方进行分割或分割。
患严重疾病者如实相告后可结婚?
2011年,一部关于艾滋病患者的电影《最爱》在中国上映。影片中,小村庄的人血走私猖獗,村民因共用采血针而大规模感染艾滋病。身患绝症的男女主角从怜悯和依赖走向爱情,最终结婚。
“事实上,中国《婚姻法》禁止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即使他们隐瞒了疾病并登记结婚,但疾病一直没有
那么,医学上有哪些不宜结婚的疾病呢?《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意见书。此外,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其中一方或双方在发病期间有严重的智力低下和攻击性行为,属于不适合结婚的疾病范畴。传染期指定传染病(《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影响婚姻生育的传染病)、发病期相关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严重精神疾病)属于推迟结婚的疾病范畴,严重遗传性疾病属于不适宜生育的疾病范畴。
因此,艺术不同于现实。《传染病防治法》电影中,男女主角都患有艾滋病且未治愈,是一群暂时结婚的人;虽然他们隐瞒了病情,登记了婚姻,但仍然是无效婚姻。
"婚姻的功能不仅在于生育,还在于爱和陪伴."法官表示,新颁布的《民法典》删除了这一禁止性规定,这意味着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也有结婚的权利。考虑到重大疾病患者结婚确实可能损害配偶或子女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遇虚假情况,另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重大疾病患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如实告知另一方病情,另一方仍同意继续婚姻登记的,两人之间的婚姻有效,另一方不能主张婚姻无效或在婚后取消婚姻登记。
但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的,隐瞒事实上构成诈骗罪,对方知道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同时,如果对方要求撤销的权利没有及时限制,患病一方将始终处于婚姻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不确定状态,这对其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民法典》第1053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民法
典第105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患病一方隐瞒病情结婚,导致另一方身体或精神上产生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比如,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其被传染了艾滋病、淋病等病症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因上述疾病导致自卑、恐惧等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申请撤销婚姻的一方,必须到法院提起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才可以产生撤销的效果。婚姻双方私自达成撤销协议或在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律师等第三方的见证下达成的撤销协议,都不能产生撤销的效果。同样,二人主动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也不能产生婚姻撤销的效果。
二人主动离婚与撤销婚姻的法律效果有什么不同呢?婚姻被撤销的效果相当于二人从未存在过婚姻关系,也就是二人是同居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撤销而改变,二人仍是孩子的父母,应继续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是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效果,离婚时二人可以协商分割财产,协商不成的,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依法照顾无过错方。
总之,该项规定肯定了婚姻的本质在于感情,给予了重大疾病患者选择婚育的权利,但考虑到另一方及子女的健康,仍要求患病一方如实相告,让伴侣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婚育生活,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30天冷静期避免“闪离”
常言道,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法院对判决离婚的案件极为慎重,如何张弛有度地处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存在不小的难度。民法典对离婚程序上的新规定,为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较好的指引和解决路径。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民法典一方面增加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同时又设置了准予离婚的“路径”,用于破解反复诉离难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由此可以看出,法律通过相应的规范在尽量避免两种极端情况出现,即既避免冲动型离婚,又规避了“离婚难”。
30日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即从二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任意一方或双方可以前往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或者满30日后未前往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生活中,不少人协议离婚时属于一时冲动,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婚姻还可以挽救。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其实是为冲动型夫妻提供一个缓冲的平台。即使同意离婚,也有一定的期限充分考虑好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人们对于可以用来认定感情破裂的分居存在误解。分居并不是简单的不在同一房屋内居住,而是要看分居的理由和分居的具体情况。比如,有的夫妻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或者因为一方需要照顾孙子女居住在子女家中,上述情形均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是法律上准予离婚的事由。另外,分居需要通过双方的饮食起居是否分开、有无夫妻生活、经济上是否各自独立进行判断。比如,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房屋居住,但妻子会经常回家为丈夫做饭,并有夫妻性生活,则不能认定为分居;反之,即使夫妻一直在同一屋檐下居住,仍属于分居状态。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袁京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