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签订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婚内财产协议签订的时间
婚内财产协议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效力,单方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因双方之间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关系,夫妻关系解除,则婚内财产协议失去效力。
二、婚内财产协议成立生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助于减少日后的矛盾和纠纷。从生效的条件上看:该协议必须是夫妻双方订立的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订立,不得代替或者代理签订;协议需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要明确,《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订约双方有权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均无权管理及处分的第三人财产,夫妻双方均无权在协议中做出安排或处分;协议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不得订立有悖于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的财产协议。
三、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和他们的继承人之间发生效力,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受到约定的约束,按照协议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其双方的继承人,自然发生效力,不以其知道为要件。其效果体现为协议中做出安排的财产,按照协议做出的安排处理,不再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处理。
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表现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订立财产协议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婚内财产协议与其他合同一样,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如果想要主张配偶仅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需要举证第三人知晓其夫妻财产约定。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仅需举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即可主张对方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而未借债一方就第三人知晓其夫妻财产约定负有积极举证义务。
至于证明程度,实践中应当是知道婚内财产协议的具体内容,而并非仅知道财产协议的存在。如果仅要求证明第三人知道财产协议存在,将为夫妻双方串通欺诈第三人留下巨大空间,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由此可知,相对于一般合同,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有所扩大,但是也被严格的限制在法律框架内。实践中,夫妻财产协议很少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四、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对财产如何约定
关于财产制度的约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的规定,夫妻之间如无特别约定,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仅是对某些特定财产进行划分,其余财产仍然适用共同财产制,则协议只将需要划分的财产单独列出即可,无需对婚内的财产制度进行约定。
如果夫妻双方要对整个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进行明确划分,则需在协议中首先明确婚内的财产制度。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结婚后,男女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前及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在谁名下归谁个人所有,不适用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此处所述的财产可将《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财产进行列举,并且罗列更为广泛的财产范围,同时为防止遗漏,可加入其他财产进行兜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后夫或者妻一方全职照顾家庭或者对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可根据《民法典》第1088的原则,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进行适当补偿。双方可约定补偿逐年按期给付,也可由支付方一次性给付较大价值的财产,然后将每年应给付补偿款数额予以折抵。补偿的形式可以是存款、不动产、信托受益等。补偿的期限以支付方工作年限及有收入为准,即支付方年老不再工作时,或因其他原因未获得收入时,则停止补偿。如支付方虽不工作但仍有某些特定收入的,双方可根据当时情况再行协商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数额和频率做一定的调整。
关于房产的约定
婚内房产的状态大致分为如下情形: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共同还贷;婚后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由一方单独购买,并且单独偿还贷款。
对于第种情形,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即使没有写明该房屋的归属,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该房产在离婚时会被认为是购买方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产在婚内卖出,卖房所得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很难将卖房所得钱款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如果该房在婚后可能涉及到出租的,对于出租收益如果未进行明确约定,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认定该部分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此种情形,协议约定的关键不在于房产本身的归属,而在于房产在婚后买卖、出租产生的收益如何划分,协议中可将上述收益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双方按份共有。
对于第种情形,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因我国采取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夫妻之间如无特别约定,婚后的收入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就无疑给婚内一方单独偿还贷款造成了障碍,如不对婚内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进行约定,很难将夫妻二人的财产分清楚,更谈不上由一方自己的财产单独偿还房贷。针对此种情形,建议在约定房屋归一人所有,由一方单独还贷的情况下,搭配对婚内双方财产制度的约定,约定两人收入归各自所有,且为了生活便利,可设置共同基金账户,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
对于第种情形,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对于此种情形房屋权属的归属可由夫妻双方自由约定,协议可约定房产属于婚前一方的单独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就补偿的数额及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也可约定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可根据双方的出资多少,确定比例,约定房屋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对于第种情形,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实践中存在很多虽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因某些原因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在离婚时对于没有登记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很高,不但要证明其在买房时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为结婚共同居住,且不能有其他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人民法院才可能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判定双方共有房产。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建议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写明各自出资的比例,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双方各自所有房屋的比例。或者约定该房屋权属归属于一方,作为共同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对于第种情形,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共同还贷。该种情形建议双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并在房产证上注明两个人名字。如双方明确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建议在协议中写明是共同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以免将来赠与方反悔,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第种情形,婚后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由一方单独购买,并且单独偿还贷款。该种情形操作起来较为简单,因实行分别财产制,房屋的权属不但清晰,且婚内该房屋买卖、出租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会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在一起,更容易区分。
关于汽车的约定
双方在婚内各自购买或者共同购买的车辆,可以在婚内财产协议中作如下约定:一方单独拥有汽车所有权;两人共同所有,各占一半产权;双方按份共有,约定具体的份额比例;归一方所有,但若日后两人离婚,可约定拥有产权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
关于存款、有价证券的约定
对于男女双方婚前或者婚内的存款、有价证券可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写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双方按份共有。应当注意的是,还应当对上述财产在婚内所产生的红利、利息、增值部分作出明确约定。可约定该部分收益,无论婚前或者婚后,均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也可约定上述财产在婚内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对上述财产无明确约定,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72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关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权益的约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第74条、第75条对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权益如何分割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判定主张经营或者通过夫妻双方竞价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经营的,可进行清算,企业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从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把双刃剑,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可能会背负债务。为防止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婚内可对一方婚前或者婚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权益进行约定。可将该权益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都归属一方所有。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债权人不知道夫妻双方适用分别财产制,仍可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或妻一方在婚内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大额借款前,有义务让债权人知晓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
对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权益,由于股东身份、合伙人身份的取得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是夫妻之间通过简单的一纸协议就可当然取得。故对于婚前或者婚后投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权益,夫妻双方可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此投资产生的债权债务也由一方承担。也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分割时考虑到需要经其他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同意才能取得相应的身份,故可在协议中对该部分出资所价值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
关于知识产权收益的约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如无特别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密不可分。无论婚前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可进行分割。
知识产权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当然,这种期待得到的收益是将来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比如,婚前或者婚内一方已经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具体的,这就属于期待得到的收益。关于知识产权转化为财产性权利的收益,男女双方可在婚内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可约定该部分收益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约定按份共有。
关于保险产品及其收益的约定
保险按其性质划分,目前最为常见的分为三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社会保险。
其中,前两种一般为商业保险,此种类型保险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做了明确约定,此时婚内协议关于该保险性质的确认一般作为保险合同的加强和补充。
而社会保险中,关于养老保险,因具有工资的属性,双方可进行约定。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功能,不具有储蓄性质,其中的资金不能取出,不能退保,因此不能约定分割保费,也不能予以现金分割。
故在进行保险产品及其收益的约定时,首先,要注意对能够进行分割的才可以进行约定,否则约定了也可能因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而无效。其次,在约定时把握“一次性分割、彻底分割、便于执行”的原则。
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约定
目前各地为了竞争人才,政府或者单位往往会对引进的高学历、高技能人才进行住房补贴。多数人参加工作以后,用人单位会为其开设公积金账户,并按照规定按月缴纳。该部分财产一般属于社会对于个人的福利保障,无论在婚前婚后,不会影响该部分福利的发放与缴纳。因该部分财产均具有不能随时变现、提取的特点,故婚前婚后较难分开。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约定分别财产制,则可将该部分账户内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关于婚内个人债务的约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债权人不知道夫妻双方适用分别财产制,仍可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婚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是按夫妻共同债务,而是按个人债务处理的例外情形有两种: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此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上述事实。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此种情形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二是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因此夫妻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男女双方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结婚后一方名下所欠债务视为该方个人债务,由其用个人财产自行承担,并且在一方对外举债时,有义务向债权人明示该协议的内容。
其他
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祖传的、贵重的金银首饰、钻石、古董字画等财产。双方可在婚内协议中对该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对婚后该部分财产产生的增值收益等也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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