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短期?长期?第三方也分为许多类别
当心!“婚姻中的第三方取证”中有这些雷区
在上一篇文章中,吕霄带领大家梳理了一些在获取关于“婚姻第三者”证据过程中常见的雷区。然后,当婚姻一方持有证据时,有时会建议另一方对重婚承担责任,甚至“婚姻第三人”也提出这样的主张。所以,今天卢晓将和你谈谈重婚。
问题一、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属于刑事范畴,不属于民事范畴。根据我国刑法,法律规定如下: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结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另娶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所谓有配偶的,的意思是男人必须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必须是合法婚姻,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未经法定程序解除。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的意思是,虽然我没有配偶,但我知道对方有配偶并打算嫁给他(包括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
显而易见,仅是证明一方与“婚内第三者”在一起共同生活,尚不满足构成重婚罪的条件。
问题二、重婚罪的四要件?
重婚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重婚的对象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2.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仅由已婚人士组成,而且由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未婚人士组成。
3.客观方面是重婚,即事实婚姻或登记婚姻。
4.主观方面是直接意图。
因此可见问罪构成的要求是比较高的,有“婚内第三者”出现,并不一定会有重婚罪产生。
问题三、谁有起诉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是可以直接起诉的案件。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原合法婚姻关系中重婚的配偶,还包括被骗后又与重婚人结婚的人。鉴于被骗方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意思表示,可以有自诉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因经济生活依赖重婚犯罪分子而不敢起诉,或者在受到对方甜言蜜语或威胁后撤诉或“和解”,导致对方逃避法律制裁。这时,受害人的家属、亲友、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等个人或单位也可以考虑酌情向有关机关反映上述情况,请求公权力的救济和保护。
法条
《婚姻法》
第四十五条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问题四、导致常见重婚现象的缘由?
事实婚姻导致的重婚。
与合法登记的婚姻相比,我们经常提到的事实婚姻是指未经合法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事实婚姻虽然有类似于有“婚姻第三者”的表象——他们在没有合法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但事实婚姻属于婚姻关系。
要素:(1)夫妻姓名;(2)公开同居;(3)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当一方有事实婚姻后又与另一方登记结婚,或者前者是合法婚姻,后者与另一异性形成事实婚姻,则可能构成重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事实婚姻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成立。因为中国1994年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种东西了。
因对法律误解导致重婚罪
重婚的另一个常见案例源于人们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误解,该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年是因不和谐而合法离婚的原因。他们认为只要分居满足两年,婚姻关系就会自动解除,这样就可以和其他异性结婚。过去我们的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特别是偏远地区,容易发生这样的重婚案件。比如原夫妻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但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当时未迁移,那么他/她的户籍所在地仍未结婚,那么他/她就可以在第三方户籍所在地成功地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
为避免重婚,配偶再婚前必须与原配偶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手续,并应通过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或通过法院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