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普法伴您行》的关键词是
婚姻遭遇“第三者”
家庭是社会的小细胞,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每个家庭。
也就是说,每个家庭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但家庭的稳定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
目前,由于“第三方”的出现,许多家庭处于不和谐和不稳定之中
一男一女结婚后,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有时在外过夜,有时回家晚。此时如何界定一方的行为?如何界定“配偶与他人同居”“通奸”“一夜情”“婚外情”等行为?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离婚理由,第四十六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通奸是指配偶一方自愿与婚外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目前,对于所谓的一夜情,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结论或学术定义。一般来说,一夜情是指男女双方(有配偶或无配偶)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方式相互了解后,见面发生性关系,然后停止联系。
与他人同居与通奸、一夜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持续稳定同居”的情节。与他人共同生活的配偶要求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而不是偶然的、暂时的、短暂的同居关系,而“通奸”是配偶一方偶尔自愿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一夜情是偶然的一次性行为,不构成“持续稳定同居”的必备要件。
法律规定的情节和普通人说的不一样,两者差距很大。婚外情、婚外情、一般人口中的出轨,都是与法律规定的配偶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行为不相符的。
一段婚姻有第三者时如何举证,什么样的证据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
一方发生婚外情后,另一方往往会找调查公司,询问男方去了哪里,做了什么,对方是谁。或者,被发现后,在一方驾驶的车内放置了录音机,有的男女有多套房子,为了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而分开居住。这时,对方在一方居住的房子里安装了摄像头,并录制了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此时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通过在家中或车内放置录音笔、在家中安装摄像头等方式获得的证据。虽然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的,但并非不能用作证据。如果能够证明一方有第三人,法院会受理或者承认。这是民法中的证明原则。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
但对方以限制一方人身自由、胁迫、利用他人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会作为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接受或认可。伪造的证据不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也有通过非正常手段了解公安系统的人。通过银行系统查询银行明细,或通过电信、联通系统查询一方与第三方通话记录,通过非正常手段从腾讯查询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等。我们应该合理合法地作证,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婚姻中的一方有第三者,会走出家门,还是分少分多没有财产
一方有了第三者后,另一方说你们的婚姻关系因为婚外情而破裂,所以你们要洁身自好,不要分财产。《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一方要把房子收拾干净,少分或者出现第三人时不分财产。
如上所述,取证的问题出现后,问题马上就来了。即使有证据表明一方有第三者,很多人也会说“他(她)有晚辈,离婚时必须把房子收拾干净,否则不分财产”。这个说法对吗?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一方有第三人,离婚时会少分或不分财产,也没有规定外出打扫卫生只是普通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是对有第三者的人的一种惩罚。
但是,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了。一方有第三人的证据被法院采纳或认可的,法院在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在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会略微倾向于无罪方,但不会偏离太多,因为法院不仅要考虑无罪方的利益,还要考虑错方的生命。
地。虽然一方有了第三者,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要保证他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让他净身出户的,就是说不分财产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是否会少分财产,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要太理想化,虽然婚姻中不忠诚的一方很可恨,但也要保证他的生活。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时经常殴打另一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向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有许多当事人询问,冷暴力,或者没有夫妻生活,算不算家庭暴力,在《反家庭暴力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大家提出的冷暴力和性暴力问题,有过多次探讨,上面提到许多激烈的暴力行为都无法举证,冷暴力或者性暴力更是无法举证,如果写入法律,举证和认定都会遇到许多问题,还处于一种不成熟的阶段,所以没有进入到法律规定之中,但实践中这种情形大量存在,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当婚姻中的一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者行为发生时,另一方一定要留存证据,最好借助公权力机关的救济,帮助自己达到目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婚姻中的一方给第三者出具的具有赔偿性质的承诺书、保证书效力如何,是否必须履行?如果已经部分履行的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第三者一方给第三者出具的承诺书、赔偿书、借条或者保证书等应属于无效的承诺和保证,原因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双方有“结婚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特殊约定,否则双方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一方赚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经过双方同意才能处分给其他人,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一方单方承诺给第三者的款项,另一方如果不知情的有追偿的权利,如果另一方知情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予以返还,没有给付的部分不再给付。
婚姻中的一方如果有第三者发生时,另一方应理性对待,与其共同面对,不要打击、谩骂、且积极解决问题,双方要达成一致,是否给付,如何给付,给付多少等等问题,有第三者一方不要为了摆脱一时的困境出具承诺书、保证书等等,即便解决了当时的问题,后面也会发生其他不必要的问题。
目前较普遍的一类离婚案件,主要涉及“第三者”影响家庭生活后,另一方要求离婚并争取财产的情况,但在此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不够理性,收据证据方式方法不对,导致自己权益无法受到保护,婚姻遭遇第三者,其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大家如果碰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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