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丈夫和第三者有了孩子怎么办。
这个话题很难谈,不管谁知道丈夫已经和第三者生了孩子,都会像晴天霹雳一样让人无法接受。大三愿意和已婚男人生孩子的一般情况是怎样的?
第一种情况可能是三笑真的和一个已婚男人恋爱了,或者他们一开始就恋爱了,一直保持着恋爱的状态。
第二种情况呢?正是因为三笑已经有了财产等要求,她想通过孩子增加在三笑的投资,从而扩大夫妻矛盾,希望他们快点离婚。
第三种情况,可能第三个孩子也认为不可能结婚,但是通过生孩子,增加了自己的地位,在财产上倾斜。
不管小三怎么想,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孩子一旦出生,就是不可逆的事情。所以,对于配偶一方要考虑清楚背后的原因对症下药,非但没有哭,反而闹事,上吊,只能帮助别人伤害自己。
一、老公有了私生子,我该如何选择?
对于受伤的配偶,她有两个选择,一个选择就是继续这个婚姻,我解决你跟小三以及跟孩子之间的问题.另外一种选择就是我无法忍受你这种情况,我要离婚。但这个选择不是绝对的,它可能是不断变化的。
我说一个真实的案例,我们的当事人是一个女人,她不仅漂亮,而且受过良好的教育。她和丈夫十年前结婚,结婚的时候还是一无所有,家庭出身背景和经济状况一般。双方属于自由恋爱,结婚开始努力。他们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在外人看来,他们的状态非常好。现在的情况是家族经营的公司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财富积累已经达到了上亿的规模。
但两年前,我们的委托人发现她丈夫在外面有个孩子。当她知道这件事后,她简直不敢相信,因为她和丈夫的关系一直都很好,双方的合作也很好。当事人完全放下财产和公司,信任丈夫处理。所以她在得知这件事后觉得不可能,但是经过长时间的发酵,她还是觉得自己很难接受。所以两年后,她决定解决这个问题。她来找我们时,她的诉求是离婚。但是,当我们在交流后确认她是否想离婚时,她的回复让我觉得她的诉求不是离婚,而是改变现在的状态。也就是丈夫的沟通有问题,自己的状态特别痛苦。她觉得这种不为人知的状态是丈夫不理解她,认为她什么都没做。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她可以选择两个方面。一个是离婚;另外一个是把这个孩子带过来抚养,让小三再也不要出现.因为在她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三太太没有竞争力。她觉得她丈夫的说法也是真的,她丈夫无意和三笑结婚,也没有太多感情。然而,因为孩子出生,她的丈夫要对三笑负责,而这就是目前的状态。因此,我们建议她把孩子带来,让三太太永远不要再出现,把孩子当成自己的抚养。原因是她没有再要孩子的计划。考虑到她的身体状况和其他原因,她再次生育是有风险的。
和我们分析的时候,客户可以接受把这个孩子带到深圳抚养,或者交给她家抚养,甚至她自己也愿意接受这个孩子。但她老公来了,觉得不可行,根本不想带孩子来。他认为孩子现在状况良好。当然,我们觉得这种说法是违背我们的意愿的,因为孩子现在是在初中的亲戚家寄养,和其他孩子一起抚养,而且是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所以我们觉得孩子的整体教育和抚养肯定会受到影响。综合考虑后,女士说孩子不能带。
因此,在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是:维持现状没有离婚,也没有处理小三的事情,孩子的抚养也是维持了现状。,我们认为很难很好地解决婚外生孩子的问题。总是放弃而得到一些东西,没有任何取舍,是不可能得到一切的。在这个过程中,考虑你现在想要什么,可以放弃什么,最后做出决定。
刚才提到的案例是为了
大家分享一个故事,让大家了解到遇到这样的问题,其实是难以抉择的,但,最终还是要做出决定。假如要选择解除除婚姻,要做的是收集证据,在非婚生子女层面、家庭财产层面以及自己子女的权益保护层面都要去进行证据的收集。
如果是选择不离婚的话,也可以通过签署忠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等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控制权、来加强对情感方面的干预,或者减少犯错的机会。
二、老公与第三者的小孩,我要给抚养费吗?
对于维持婚姻的情况,对于小三的孩子抚养问题,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抚养的问题,通过案例来说明给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到底是怎么样的。最高院是有相关的指导案例,接下来跟大家分享这个指导案例,了解相关的内容。
案例的情况是:发生在上海,原告是无过错方,被告是有婚外情一方以及小三。原告的诉求是撤销配偶一方对小三的抚养费承诺。在这个案子当中,配偶一方擅自给小三一方孩子的抚养费是每月两万元,每个月两万元的抚养费也是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来确定下来的。原告要求撤销这个判决,改判支付小三的孩子抚养费每月两千元。这个案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无证据表明原告与被告一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故判决应给付的抚养费实际是原告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最后同样无证据表明原告准许被告一与小三关于这个抚养费的承诺,所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小三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父母给予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为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当中,虽然被告一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的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被告一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且被告一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这个子女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在下降。故不存在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一支付抚养费用和期限的承诺并未侵犯其配偶,也就是未侵犯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给予的资金支持的边界在于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法院对承诺予以认可。而本案当中,被告二的收入每月逾十二万元,所以法院认为一万元的抚养费也是合理的。因此,不能单以金额来衡量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而是要从实际需要以及工资水平的角度来出发。
分享这个案例主要是因为现实当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事情,往往是隐瞒着配偶的,更不用说在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上达成一致。对于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未来是否可以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问题提出财产上的要求,我们认为这个地方是需要考量的,但多半是难以提出的。
最后,提一个建议,现实当中会遇到一些人认为摆酒或者是有了孩子是绝对没有问题,而迟迟不去办理结婚登记。对于这种情况,可能配偶一方又与其他人存在同居,甚至结婚登记。那就可能出现被小三的情况。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到最后的结果就是说不清到底谁是小三。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生效都已经这么多年了,希望大家重视结婚登记,不要再出现这样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