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鉴豪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副主任律师
相信不少处在婚姻困境中的朋友都有这样的疑问,是当原告好,先来起诉离婚,还是当被告好,来应诉离婚?
执笔写此文之时,碰巧朋友圈有一好友也向我咨询这样的问题。
我不假思索地回复到:“理性离婚、慎重离婚、想通就干”。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不会鼓吹当事人离婚,也不会教唆当事人离婚,更多是从当事人自身的婚姻境遇,帮其分析婚姻治愈的可能,并结合婚姻经营及诉讼的经验,予以对症下药。
在当事人坚持要离婚的情况下,我们作为律师,基于忠于当事人的职责,会竭尽全力为其争取快速离婚及实现子女、财产利益最大化。
有些事情总得面对,与其消极等待,不如积极行动,理性离婚、慎重离婚,想通就干。对待消亡婚姻,确实是需要拿出一定的勇气。而此刻你是选择起诉离婚,还是选择等待对方起诉离婚再来应诉?又是离婚战场上的一场博弈。
我是一位历经数百起离婚案件的实战律师,在我看来,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当原告好,为何这样说?
1.选择当原告,可以决定管辖的法院
离婚诉讼适用一般管辖的原则,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均有权管辖离婚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亦有权受理离婚诉讼。作为原告,既可考虑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也可考虑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而不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审理机制、处理的方式及专业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譬如,广州市内仅有花都法院是能够处理尚未出证的房产,其他法院一概不处理尚未出证的房产;又如,黄埔法院存在婚前财产申报制度,在离婚案件中可以要求对方全面申报财产,并承担隐瞒申报的法律责任,而在广州市内的其他法院,大多数仅是建议申报,且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等等。因此,法院是影响案件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不容小觑。
2.选择当原告,可以及时查封对方的财产
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在夫妻关系紧张时期,特别是进入诉讼后,难免相对方会产生转移财产的念头。在启动离婚诉讼前,为防止相对方在离婚诉讼中转移、隐瞒、损毁共同财产,可通过诉前保全或诉中保全来保护财产。作为原告,可以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及时提出保全申请。而作为被告,当其收到诉讼通知时,名下的财产基本上已经处于被冻结的状态。若其此时转而要查封原告的财产,其意义已经不大了。这是因为,往往原告在采取查封措施前,必定会对自身财产做好了一定的“防查封”处理。
3.选择当原告,有充裕的时间提前准备诉讼工作
诉讼流程是一道相对较复杂的工序,要想有好的诉讼结果,事实告诉我们,需要在诉讼开启前,打磨好每一细节,充分准备好一切诉讼的工作。涉及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可以“创造”感情破裂的证据;涉及到子女抚养意愿的问题,可以先行与孩子做好思想沟通工作;涉及到夫妻财产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时间,来实现财产规避及做好查封对方财产的准备,等等。待一切安排妥当,再开展诉讼,庭前准备的优势会在这过程中展露出来。
4.选择当原告,有更多的时间及空间调查收集证据
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可见证据之重要性。调查收集证据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及空间的。譬如,涉及到夫妻名下资产的查询,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双方关系还没到需要“戒备”的状态,于此可以比较顺利拿到财产方面的证据,譬如购房合同、银行卡等。或者说,仅需要拿到能证实夫妻关系的证件及带上自身的身份证,则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配偶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所以说,当原告的好处在于,在未起诉前,可以不动声色地开展调查收集的诉讼工序,为后来的诉讼创造有利的先机条件。
5.选择当原告,有更多的时间来提前做好财产规避行为
选择当原告,在相对方还未起诉之前,有很多工序可以做,譬如说财产规避的行为。但凡涉及到财产规避的做法,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操作实现,欲速则不达。具体如何规避财产,需要结合实际的个案情况,交由专业律师来处理,本文不展开论述。
6.选择当原告,可以引导案件朝对自己有利的方向推进
选择当原告,可以有利于推进案件,为何这样说?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银行流水的倒查,查询相对方在这些年是否存在转移大额存款的行为。那到底可以倒查多少年的银行流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是一年,从起诉之日往前推一年。那如果能够往前争取多几年,对于当事人的保障来说,肯定是更加有利的。作为原告,可以在立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书,通过提交证据及说理,要求法院给予调取数年的流水。此时因为被告还未介入案件,原告的意见可以单方面影响到法官的判断,这样就容易开出调查年份更久的调查令。即便被告当庭反对调查数年的流水,也因为庭前原告已经拿到相关的流水数据,而不得不审理面对,这就是作为原告有利的一面。上述仅举一例,具体在操作上,还有很多有意思的诉讼策略。
7.选择当原告,避免了相对方在诉讼中搞撤诉突袭
我们曾经代理过两起案件,均是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其中一起案件,原告预见诉讼的结果对他来说不太有利,于是在开庭两次后,选择了撤回诉讼,历时一年多的案件也随之终止,实在令被告捶胸顿足。基于程序规定,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哪怕提出请求,也仅仅属于离婚诉讼中的反请求,不构成反诉,无法单独审理被告的请求。而另一起案件,是因为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原告名下的资产。原告考虑到资产被查封,向法院直接申请撤诉,最终使得审理程序不得不终止。两起案件告诉我们,作为原告,在诉讼中确有主动权。
8.选择当原告,有选择代理律师的优先权利
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都有选择律师代理离婚诉讼的权利。而那些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佼佼者,譬如专家型律师、实战派律师,往往都是当事人首选。在家事领域经验丰富的团队不多,这就容易出现原、被告都找到同一律所、同一团队,甚至是同一律师的情形,我们团队就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但由于律师行业存在“利益冲突”审查,如果一方委托了同一律所的某位律师,则在该同一律所的所有律师都不能代理相对方的离婚诉讼案件,这是出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因此,作为原告,首先提起离婚诉讼,基本上就能够优先选择到心仪的律师,不受“利益冲突”所限制。
离婚诉讼中,是当原告好,还是当被告好?你有何高见,欢迎与我们共同讨论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