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之中,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其实是必然的事情。可是有不少的夫妻不会处理,最终双方不得不选择离婚。
而这种离婚,又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离婚呢?
一场婚姻之后,需要离婚时,少的只是理由?
原告:男,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告:女,住陕西省汉中市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判决平均分割位于房产中夫妻共有部分47412.94元;
判决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363500元;
判令婚生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登记结婚。
在家庭生活上,被告自私、懒惰,家务活从来不干,洗衣做饭完全不管,原、被告已经没有感情上的交流,被告的无情、冷漠伤透了原告的心。
在家庭经济上,被告没有为这个家提供过经济支持,家庭生活支出、孩子的抚养、父母的赡养,所有经济压力全部压在原告一个人身上,原告无奈只好出去务工,承揽一些小工程,后来又由于生意失败导致负债累累,苦不堪言,只能向父母、亲戚朋友借钱维持家里的生活,至今还有363500元债务未还。
在对待父母的问题上,被告也是不管不顾,不闻不问,原告母亲生病住院,被告也没有尽到照顾义务。
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被告经常打孩子,两个孩子对于被告来说好像只是累赘或者发泄的工具,完全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
故,原告为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枷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一是双方的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在诉状中部分事实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双方经过五年的了解后登记结婚。期间生育了一儿一女,婚后俩人感情很好。
被告自2012年至2020年一直在上班,2016年购买住房后,从2017年俩人共同归还房贷。
被告对孩子的教育偶有责罚,不是原告离婚的理由。
二是双方婚后房屋,首付款12.6万元由俩人共同支付,剩余房款28万元从银行贷款按揭,已归还银行贷款4.9万元,下余23.1万元系债务,购房首付款中向被告父母借款4万元,另原告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向被告父母借款2万元,另4000元借款,共计向被告父母借款6.4万元。
三是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必须满足被告提出的附条件离婚要求:房屋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房屋未清偿完的银行按揭,由被告归还,借被告父母的64000元,被告归还4万元,其余24000元由原告归还。原告以家乐卡方式贷款10万元,由原告归还。婚生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举证、质证及认证,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9年原、被告相识谈婚,2011年举行婚礼,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长女。2014年登记结婚后生育长子。
自2012年12月,被告在移动公司、某海鲜店、美容院上班,2016年8月外出务工。
2016年双方购买住房一套,总价款40.6万元,其中首付12.6万元,按揭贷款28万元。
2017年俩人因子女教育、照顾父母、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争执。2020年3月双方争吵后外出务工并分居至今。
法院认为: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在未登记结婚的前提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
双方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添置生活用具用品,并再生育一子。
双方为养育子女、归还房贷而外出务工。虽然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原告亦未举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据此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情形,故原告本次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虎要求与被告荣离婚的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书写君的情感解读
面对婚姻的失败,面对选择离婚的无奈,是否每一段失败的婚姻都需要一个理由?哪怕这个理由根本不能算作为一种理由!
案例中的夫妻,男方起诉离婚,从女方在家庭生活上、在家庭经济上、在对待父母的问题、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都指出其问题。
从其陈述上看都似乎是在诉说着女方在婚姻家庭的重重恶行,一条一条放在古代是否早就可以休掉了!
而事实如何呢?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女方和男方生育了两个孩子,女方也一直在工作,可见至少事实并不是和男方所言一致。
至于在孩子的教育上,我们不主张对孩子的暴力,但如果丝毫没有对孩子的限制和处罚,也并不是一件完全正确的事情。
不过,到这里书写君要和大家讨论的还是在离婚的理由这一点!
其实,案例中的双方因为生活矛盾,导致夫妻争吵,双方没有去思考如何更好解决矛盾,化解矛盾,甚至选择分居,这或许才是他们步入离婚诉讼这一步的根本原因。
至于其他的理由,真真假假,不都是为了想要实现离婚的目的,而形成的指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