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徘徊不决是否写这个主题,还是写一下吧,但点到为止地写着吧。
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倾向性观点是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关系中另一方所享有的婚姻存续期间中共同财产的权利。所以,想通过做第三者的方式获得资产的想法要小心了。然而,现实生活婚姻存续关系中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却又因孩子等种种问题而不能离婚,又与第三者有真实良好的感情,这种情况不少。还有些明知不能在一起,因物质美色等因素达成某种共识。笔者不鼓励婚外情,不鼓励第三者。但当第三者与婚内人不处于对等知识背景、阶层背景的情况下,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不利于得到保护。
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经济学家郎咸平与空姐婚外情,郎咸平赠与空姐房产,最终原配出面诉讼等致使空姐还要归还郎咸平900万。这事从法律层面上属于已经成为定案,尘埃落定。可稍微有些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那处房产是给这个空姐的青春补偿费。写到这里想到金星评吴秀波出轨事件,白睡七八年,把人也抓了。上面两个事情固然都有女方的错,但女方的知识面、尤其是法律知识薄弱,社会经验淡薄,这些方面综合造成了女方的完败,赔了青春又损失了金钱或者其他。社会中很多表面的事件背后隐藏着钱权、钱色交易。这很赤裸裸,但社会中却无数次上演着这样的事件。笔者不上升到道德高度评价,只是觉得在这交换过程中往往第三人因为年纪、资历等处于很不利的位置,造成被误导被愚弄而不知。笔者尽量公正地谈谈法律上的核心意思,估计很多人一看就明白了。
一、法律原则规定婚内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收入、房产股票、公司股权等。共同原则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按一半一半处理。夫妻如有有财产约定或公证,或律师见证,可以约定婚内财产的分配,比如AA原则等。如果有婚内财产约定,则婚内人有权处理自己那部分的财产,比如可以赠与。如果婚内人没有对婚内财产有特别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超过日常生活支出的财产赠与第三人,则另一方有权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追讨。涉及房产赠与的又分已办理产权证与没办理产权证两种情况不同对待。
二、关于是否有权撤销赠与。依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赠与原则上可以撤回。这里有个特殊情况是房产的赠与需要公示才算完成赠与,公示指完成产权变更程序。如果房产转让登记没有完成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内一方为第三者出资购买的房产,不影响婚内另外一方提出诉讼要求按照房产金额的一半予以返还。
三、受赠人对于受赠房产的利益诉求。房产经转让或确权登记后才属于受赠完成。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为婚内人所出资而购买的房产,则第三人不负有相关责任。这里暂不详细展开。
一夫一妻是历史社会制度的产物,也包含着经济学原理。法律做出保护该原则的制度性安排有它的合理性,而实践中又有它的复杂性。关于本文所探讨的话题,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可能更公平吧。
附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关于婚姻法中“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