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视拍案第697期丨离婚后抚养条件未发生变化,一方能否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杜丽丽与徐强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徐小强。在孩子刚出生两个月的时候,杜丽丽与徐强协议离婚,他们约定徐小强由爸爸徐强来抚养,杜丽丽每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几个月,杜丽丽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她说双方离婚后,徐强将婴儿时期的徐小强放到门头沟的亲戚家代为抚养,而且徐强工作繁忙,很久才去探望一次孩子,对孩子没有尽到其应有的义务,给孩子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离婚之时杜丽丽身体有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现在她已经痊愈,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她要求法院判令徐小强由杜丽丽抚养。徐强却认为,杜丽丽与徐强离婚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孩子由徐强抚养,在杜丽丽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予遵守,现在杜丽丽并无确切证据证实徐强存在不利于继续抚养子女之法定事由,所以对于杜丽丽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并且判决驳回了杜丽丽的诉讼请求。
杜丽丽又向中院上诉,她上诉的时候正处于哺乳期,徐小强刚刚8个月,在母亲身边成长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双方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相当,徐强经常出差,没有很规律的时间照顾孩子,将孩子交由门头沟的非直系亲属照顾,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
还有一个细节是,徐强在一审期间曾表示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但拒绝给付抚养费。杜丽丽还提起了离婚时候的一件事,就是离婚协议是因为其遭受家庭暴力,患产后抑郁症,在当徐强答应由其母亲亲自抚养孩子的前提下,杜丽丽才同意徐小强由徐强抚养,现在因为杜丽丽身体已经恢复,所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后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民事判决: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即驳回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子女抚养,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的,并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确定。
本案中,徐强与杜丽丽协议离婚的同时约定孩子徐小强由徐强抚养,这个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该遵守。现在杜丽丽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因为距离婚时间很短,而且杜丽丽并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条件与离婚时相比发生明显的变化。两人离婚后,徐小强随父亲共同生活,变更抚养关系对徐小强的生活稳定无益,因为杜丽丽不能证明徐强存在不利于继续抚养子女之法定事由,所以杜丽丽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纷纷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律『视』拍案— 掌上的法律专家丨精英律师团免费普法义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