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王洪智 刘玉凡 图/半岛全媒体记者 朱佳鑫 实习生 王钦真 杨璇琴
“离婚时孩子判给了妈妈,孩子父亲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女儿离婚后,女婿总是打电话骚扰怎么办?”“老人去世后,遗产谁有资格分?怎么分?”......
4月14日,市南法院云南路法庭李燕法官和孙筱佩法官做客半岛“问法热线”,就“家事纠纷”这一话题解答了市民的疑问。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近年来青岛法院审理的家事纠纷呈现新特点: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除离婚、继承、抚养费等传统类型的纠纷外,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案件类型呈现增多趋势。除此之外,女性维权意识增强,家事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增高。
婚姻、继承成大热点,两位法官耐心答疑
本周半岛“问法热线”于4月14日上午9时30分正式开通。上午9时法官们刚坐下,热线电话便接连不断地拨打进来。李燕法官和孙筱佩法官对市民们咨询的问题,一一记录,并耐心做了解答。在接听热线之余,李燕法官和孙筱佩法官也回拨通过96663热线电话以及记者邮箱里留言的市民,为他们解答疑惑。
一位来电咨询的老先生表示自己的女儿和女婿已经离婚,但是女婿总是打电话骚扰恐吓,严重干扰到女儿的生活,但是公安局称未达到立案标准。李燕法官暖心安抚老人的不安,向老人详细解答,并给出专业的建议。
李燕法官表示,从当天的接线情况来看,她发现相当多市民咨询分家析产以及遗产继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必须登记在被继承人的名下,那样才能称之为遗产。第二个要注意的问题是继承时间,法律明确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是关于社会遗赠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之内,要在受遗赠后的两个月之内明确作出是否受遗赠的表示,如果超过两个月未表态,那么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生效离婚判决书等同于离婚证
一位来电市民反映自己已与前夫在法院协议离婚,有离婚判决书但是并没有办理离婚证,而前夫仍然拿着结婚证在外招摇撞骗。对此,李燕法官表示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也就是说从离婚判决生效时起男女双方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凭借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登记、户口登记等事项,并且可以凭此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
此外,对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的问题,孙筱佩法官解释,民法典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离婚时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其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那么子女已满八周岁,尊重子女真实的意愿,那么当这个孩子年满八周岁的时候,如果说父母双方都坚持这个孩子的抚养权,我们会问一下这个孩子本人的意愿。不管怎么样,都是希望妥善处理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降低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伤害。
>>答疑<<
问题1:7个子女分两套家产咋分?
于女士的公婆共有7个孩子,其中老二已经去世。于女士老公排行第六。老人名下有两套房子,现在要分配遗产。而老三说自己有遗嘱,要将老爷子的部分分走,却一直不肯将遗嘱拿出来。于女士想咨询法官这份遗产如何继承。
法官建议:有遗嘱的情况下,先让老三拿出遗嘱,让大家看到遗嘱的具体内容;确定好具体有哪些遗产,再进行分配遗产。如果几个子女之间有矛盾纠纷,可以找居委会调节家庭矛盾。
问题2:继承遗嘱过期咋办?
白先生的叔叔已去世20多年,没有儿女,生前一直由白先生赡养。叔叔去世后,给白先生留了一份遗嘱,将一套房子留给白先生。但白先生一直未继承,在2020年上半年继承时,市中公证处表示遗嘱已过期。
法官建议:身份属于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建议去房产局咨询是否有补救措施。
问题3:离异之后抚养费咋付?
3年前,隋女士与前夫离婚,8周岁的孩子由隋女士抚养,但是孩子父亲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咨询法官如何获得孩子的抚养费以及抚养费标准。
法官建议: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抚养费的标准,要看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问题4:遗产分配问题
刘女士今年40岁,准备和60岁的男友结婚,她没有子女,但是对方有子女,对方的子女可能不会赡养他们,她想问他们百年之后,他们的遗产能不能不由子女继承,而是上交给国家。
法官建议:你们可以在结婚之前签订婚前协议,把双方在意的事情,比如财产划分等做好协商,签字生效。关于遗产,你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置自己的遗产,但夫妻共同财产则是每个人拥有一半的处置权。
问题5:索要抚养费怎么办?
王先生在2012年与妻子离婚,女儿被判给对方抚养。2015—2020年间,他们复婚了,生活在一起,共同抚养女儿,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2020年至今,女儿由自己单独抚养。现在,前妻向他索要2015年至今的抚养费,怎么办?
法官建议:首先,你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2015年—2020年你们有过事实复婚,比如聊天记录、生活账单、证人证言等,如果期间你们可以在法律上确认为夫妻关系,且共同抚养了孩子,那么你是不用支付抚养费的。
问题6:房产继承问题咋解决?
孙大叔的儿子去世了,儿子和儿媳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儿媳现在想让公公婆婆写一份书面材料放弃继承权,然后把房子过户给她自己,她再过户给女儿,也就是孙大叔的孙女。孙大叔担心儿媳以后不把房子给孙女,也担心儿媳不再赡养他们,想问自己和老伴能不能直接继承儿子留下的房产。
法官建议: 从法律上来讲,您和您的老伴是有继承权的,你们可以选择继承儿子的遗产,如果儿媳在你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你们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要回自己继承的份额。
问题7:分房产问题
姜先生的父亲在世时,因为没法办理贷款,用姜先生弟弟的名义买了房子,每个月用存折还贷款。现在父亲去世了,弟弟把房子过户给了弟媳,姜先生和妹妹想分这套房,怎么办?
法官建议: 首先要进行房屋确权,因为在办理过户之前,房产证上写的是你弟弟的名字,现在需要证明房产权利人是你父亲,可以通过调取你父亲银行账户的流水,证明每个月的房贷是他交付的,准备好购房合同等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如果确认了你父亲是房产权利人,那么房产将可以作为遗产,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
问题8: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宋女士的丈夫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想让宋女士净身出户。他们有两个孩子,一个2岁,一个11岁,宋女士不想离婚,想问现在该怎么办,孩子的抚养权会怎么判?不想离婚能不能不出庭?
法官建议: 符合法定离婚事由,比如持续分居两年、出轨,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会判定离婚,而感情破裂,要根据双方陈述、证据来综合考量。在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上,一般2岁以下的孩子,没有特殊情况会判给母亲,2—8岁之间的孩子根据性别、父母经济能力等情况判定,8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情况会根据孩子本人的意愿,综合经济能力、谁一直在抚养孩子等因素。如果你不想离婚,建议出庭,当面沟通清楚会比较好。
问题9:探视权纠纷怎么解决?
栾女士与前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前夫不让她探视孩子,并且在婚姻期间,前夫对她存在家暴行为,想要探视孩子,获得家暴赔偿,怎么办?
法官建议: 这属于探视权纠纷,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探视时间,用规定的方式进行探视,如果对方还是拒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还可以上诉,申请变更抚养权,在孩子18岁之前,都可以申请抚养权变更。关于家暴赔偿问题,可以搜集有效证据,进行协商赔偿或上诉。
此外提供给
大家几个法院判例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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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无效
张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期间,徐某多次向李某转账,共计23万元。张某主张徐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徐某向李某的转账系赠与,该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徐某辩称其向李某转账支付的款项系偿还青岛某公司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李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无证据证明与案外人青岛某公司有关,既没有与青岛某公司的借款单据,也没有向青岛某公司还款的证据,故法院确认诉争款项与青岛某公司无关,李某对其收取23万元的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为徐某对李某的赠与。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向李某转账23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返还张某23万元。
案例二:
夫妻购房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离婚可分割
鲁某、王某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0月1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在第三人王某父亲王某某名下的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鲁某62.8万元,分三年付清。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王某没有按约定支付补偿款,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62.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王某与鲁某共同支付,该房屋交付后由王某与鲁某装修居住及出租。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王某、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虽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但真实权利人为王某和鲁某,王某与鲁某在协议离婚时对该房屋协议分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支付鲁某房屋补偿款62.8万元。
案例三:
婚姻关系存续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应准予双方离婚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8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冲突不断,一次李某因与刘某争吵,口服农药敌敌畏险些丧生。媒人赵某出庭作证称,2020年正月初三李某回了娘家,其叫李某回去,李某没回去。2020年9月15日,李某起诉离婚,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刘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本是夫妻双方彼此信任、相互依靠、共同携手走向美好的一种生活状态,但根据李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以及住院病历等材料可看出,李某在这段婚姻关系中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以结束自身生命的极端方式来试图逃避此段婚姻,足见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李某与刘某离婚。
案例四:
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形成过程,代书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杨某与丈夫邢某夫妻共有房产一处,二人生育杨某甲等子女四人。杨某为避免百年之后亲属发生继承遗产纠纷,邀请谭某、赵某作为见证人,并由谭某代书遗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对代书过程及代书的遗嘱做律师见证。该遗嘱主文系打印形成,落款处见证人谭某、赵某签字、捺印;谭某在代书人处签字、捺印;立遗嘱人处仅有手印四处,无签名。庭审中见证人谭某出庭陈述称,其第一次到杨某家了解杨某的意愿,听杨某说完遗嘱内容后回到律师事务所为杨某草拟了遗嘱,第二次到杨某家向杨某宣读了遗嘱内容,杨某同意并按印,吴某在场见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第三次到杨某家送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观整个遗嘱订立过程,缺乏形式合法性,无法证明涉案遗嘱系遗嘱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判决杨某甲等人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杨某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