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依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制订,为了标准婚姻登记工作中,维护婚姻生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8月8日公布,总计6章22条。今日网编与你共享婚姻登记条例的內容。
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便标准婚姻登记工作中,确保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人人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维护婚姻生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 国内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市级人大常委会民政局或是乡(镇)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州、市辖区人大常委会能够依照便民利民标准明确农村百姓办理婚姻登记的实际机关。
中国人同老外、国内居民同香港特区居民(简称上海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門居民)、台湾省居民(简称中国台湾居民)、侨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州、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民政局或是省、自治州、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民政局明确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理应接纳婚姻登记培训工作,经绩效考评达标,即可从业婚姻登记工作中。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资费标准向当事人扣除成本费外,不可扣除杂费或是额外别的责任。
第二章 登记结婚
第四条 国内居民完婚,双方理应相互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
中国人同外国人在中国国内完婚的,国内居民同上海居民、澳門居民、中国台湾居民、侨民在中国大陆完婚的,双方理应相互到国内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
第五条 办理登记结婚的国内居民理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
(一)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件;
(二)自己无直系亲属及其与另一方当事人沒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联的签名申明。
办理登记结婚的上海居民、澳門居民、中国台湾居民理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
(一)自己的合理香港通行证、身份证件;
(二)经居所公正组织公正的自己无直系亲属及其与另一方当事人沒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联的申明。
办理登记结婚的侨民理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
(一)自己的合理护照签证;
(二)居住国公正组织或是应由机关出具的、经中华共和国驻本国使(领)馆验证的自己无直系亲属及其与另一方当事人沒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联的证实,或是中华共和国驻本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直系亲属及其与另一方当事人沒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联的证实。
办理登记结婚的老外理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
(一)自己的合理护照签证或是别的合理的国际性旅游有效证件;
(二)该国公正组织或是应由机关出具的、经中华共和国驻本国使(领)馆验证或是本国驻华使(领)馆验证的自己无直系亲属的证实,或是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直系亲属的证实。
第六条 办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未予备案: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彼此同意的;
(三)一方或是彼此现有直系亲属的;
(四)归属于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之内旁系血亲的;
(五)身患医药学上觉得不理应完婚的病症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理应对登记结婚当事人出具的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开展核查并了解有关状况。对当事人合乎完婚标准的,理应现场给予备案,发送给结婚证书;对当事人不符完婚标准未予备案的,理应向当事人表明原因。
第八条 双方补办登记结婚的,可用本规章登记结婚的要求。
第九条 因威逼完婚的,受威逼的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婚姻登记机关恳求撤消其婚姻生活的,理应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自己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
(二)可以证实受威逼完婚的证明文件。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觉得受威逼完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到子女抚养、资产及负债难题的,理应撤消该婚姻生活,宣布结婚证书废止。
第三章 离异备案
第十条 国内居民同意离异的,双方理应相互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异备案。
中国人同外国人在中国国内同意离异的,国内居民同上海居民、澳門居民、中国台湾居民、侨民在中国大陆同意离异的,双方理应相互到国内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异备案。
第十一条 办理离异备案的国内居民理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
(一)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件;
(二)自己的结婚证书;
(三)彼此当事人相互签定的离婚协议。
办理离异备案的上海居民、澳門居民、中国台湾居民、侨民、老外除理应出具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要求的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外,上海居民、澳門居民、中国台湾居民还理应出具自己的合理香港通行证、身份证件,侨民、老外还理应出具自己的合理护照签证或是别的合理国际性旅游有效证件。
离婚协议理应注明彼此当事人同意离异的意思表示及其对子女抚养、资产及负债解决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建议。
第十二条 办理离异备案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未予审理:
(一)未达到离婚协议书的;
(二)归属于无民事行为人或是限定民事行为人的;
(三)其登记结婚并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理应对离异备案当事人出具的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开展核查并了解有关状况。对当事人确属同意离异,并对此子女抚养、资产、负债等难题达成一致处理决定的,理应现场给予备案,发送给离婚判决书。
第十四条 离异的双方同意修复夫妻感情的,理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备案。复婚备案可用本规章登记结婚的要求。
第四章 备案档案资料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理应创建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理应长期性存放。实际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办公厅民政局会与國家档案保管单位要求。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宣布婚姻生活失效或是撤消婚姻生活的判决书团本后,理应将该判决书团本收益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结婚证书、离婚判决书丢失或是损坏的,当事人能够持户口本、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开展核实,确定确凿的,理应为当事人发放结婚证书、离婚判决书。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以及婚姻登记员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婚姻登记标准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导致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损害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是发放结婚证书、离婚判决书超出资费标准扣除花费的。
违背前述第(三)项要求扣除的花费,理应退回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华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能够按照本规章的相关要求,为双方均定居于驻在国的中国人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规章要求的婚姻生活登记备案由国务院办公厅民政局要求款式并摄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是补办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理应缴纳成本费。成本费的资费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价钱主管机构会与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要求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章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准许、1994年2月1日国家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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