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尽管仅仅简易地要求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决定,但对避免和劝阻违反规定婚姻生活,還是具有了积极主动的功效。今日网编与你共享新婚姻法第十条要求的有关內容,期待能协助到你。
一、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內容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生活失效:
(一)重婚的;
(二)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结婚前身患医药学上觉得不理应结婚的病症,结婚后并未医治的;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释意】 本条是有关无效婚姻的要求,是此次婚姻法改动提升的要求。
无效婚姻,就是指缺乏婚姻生活创立的法定条件而不产生法律认可的男人女人俩性的融合。
二、新婚姻法第十条需不需要建立无效婚姻规章制度
婚姻法要求,结婚理应合乎一定的标准,如结婚务必双方彻底同意;结婚年龄,男不可先于二十二一周岁,女不可先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或是身患医药学上觉得不理应结婚的病症的不可结婚等。
但日常生活中,因为当事人暗箱操作、蒙骗结婚登记机关或是结婚登记机关不依规做好本职工作等缘故,使一些不符结婚标准的男人女人当事人也经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变成夫妇。对这种不符婚姻法要求的婚姻生活,是不是认可其具备法律法规上的婚姻生活法律效力,对暗箱操作结婚登记,或是结婚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反规定备案的,是不是给予惩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沒有实际要求。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施行了《结婚登记管理办法》,该规章要求:申请办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结婚登记管理方法机关未予备案:(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同意的;(3)现有直系亲属的;(4)归属于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之内旁系血亲的;(5)身患法律法规严禁结婚或是延期结婚的病症的。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暗箱操作、套取结婚登记的,结婚登记管理方法机关理应撤消结婚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公布其夫妻关系失效并取回结婚证书,并对当事人惩处200元下列的处罚。企业或是机构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示虚报有效证件和虚报证实的,结婚登记管理方法机关理应给予收走,并提议该企业或是机构对立即责任人给与提出批评文化教育或是行政处分。
申请办理登记结婚的工作员,违背婚姻法及结婚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不符结婚标准的给予备案的,结婚登记管理方法机关理应对结婚登记技术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或是撤消其结婚登记管理人员的资质;并对仍不符结婚登记标准的当事人撤消结婚登记,取回结婚登记资格证书。
新婚姻法第十条这种要求,尽管仅仅简易地要求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决定,但对避免和劝阻违反规定婚姻生活,還是具有了积极主动的功效。可是,这种并不是法律法规,有的那时候对无效婚姻的解决還是欠缺法律规定,因而,从完善在我国家庭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非常是完善在我国无效婚姻规章制度的视角来看,在本次婚姻法改动中理应对无效婚姻做出确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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