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梁某某与李某某在在工作中认识,成为男朋友并同居。2019年某月经检查梁某某怀孕。梁某某称其得知怀孕后联系李某某后决定打胎,但李某某一直推诿拖延不陪其去医院。其后,梁某某自行前往医院,入院诊断为早期人工流产,随后梁某某在该医院进行了清宫术,两天后出院。此后,梁某某又进行过多次妇科复查,复查的临床诊断为子宫复旧不全。期间,梁某某共支出医疗费九千多元。
此后,梁某某要求李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但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梁某某决定起诉,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五万余元。
爱情很美、同居谨慎
问题:
梁某某能否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梁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
梁某某能否要求李某某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解析:
一、梁某某可以起诉,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只要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梁某某是因与李某某恋爱期间,因意外怀孕后打胎而与李某某就赔偿等事宜发生纠纷,梁某某提起诉讼有一定的事实、理由,且梁某某可依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而该等诉讼请求也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梁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也应当受理。
二、李某某是否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并不代表原告的诉讼请求就能全部得到支持,本案中即便法院受理了梁某某的起诉,但人民法院仍应当依据事实、法律依法判决。判断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认定。
第一,侵权责任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该等赔偿责任,应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谈恋爱同居期间怀孕、打胎并非一方过错所致,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通常得不到支持。本案中,梁某某、李某某均系成年人,应预见同居期间发生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梁某某怀孕、怀孕后打胎是双方行为造成,并非李某某一方过错行为造成。因此,梁某某请求的打胎期间及此后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男女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可要求男方分担打胎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等实际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此外,最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也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男女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怀孕、打胎也是双方的行为所致,梁某某也实际支付了医疗费。因此,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女方可要求男方分担打胎产生的医疗费。
综上分析,男女朋友谈恋爱同居期间,女方因怀孕打胎,可要求男方分担医疗费等实际费用,但难以要求男方承担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众所周知,我国对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三期,有特别的保护,如生育后的产假等。除生育后的产假待遇外,对于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实际上也可享受产假待遇。各地也出台了关于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定,并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如《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知识链接——小产假:
女职工怀孕终止妊娠后的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