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本应该是喜气洋洋合家团聚的家庭聚会,但是许多年年轻男女却愁了起来。原来,面对这七大姑八大姨和父母的催婚警告,大家不得不抓破脑袋想出各种法子应对。
据梨视频1月15日报道,春节将至,面对过年亲戚的连环催婚,涌现出了租赁男女友市场。租赁费用500到2000左右,如果要求语音通话,查看照片则都需要先付费。
有律师表示,现在的大龄男女青年未婚的很多,出现这种租赁男女友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所以不能说是违法。但是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道德法律风险,容易出现欺骗对方感情,骗财骗色的情况。
心理咨询师表示,租赁男女友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体现了一些男女在压力状态下的处理方式。这个压力主要来自于父母,但租男友租女友的这种行为并不可取。还希望年轻人保持一颗平常心。
小编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网友们:回家就应该和亲朋好友好好叙叙旧,聊一聊一年发生的趣事和烦恼,没有必要给年轻男女再增加压力而催婚催生,步步紧逼。
网友评论
对于春节租赁男女友这件事,听听网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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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租友”回家过年有多凶险?父母给“女友”的红包能要回吗?民法专家告诉你答案!
租房、租车、租手机、租玩具……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正在成为“租一族”。可是,你一定没有想到过,有一天朋友也可以租来?
在互联网大潮下,只有想不到,没有办不到。租友网站、租友APP正让这一切成为现实。
这不,今年过年,“租友回家过年”成为不少单身人群的首选,这也一度让单身人群躲不过的催婚遭遇了必杀技。
不过,小伙伴们一定会问:“租友”合法吗?会不会让自己身陷牢狱?“租友”期间,父母给的红包还要的回来吗?
临时变卦或导致“人财两空”
“本人离异4年,收入稳定,父母年事已高,着急要儿媳妇,要求年龄30岁以上女性,每天350元至500元。”
春节假期前夕,一则“租友回家过年”广告在租友QQ群疯传。当然类似的租友广告还有很多,这让各大租友网站和租友APP在节前又火了一把。
有媒体公开报道称,最早能查到的网络租友行为,起源于2008年;2011年,有电商平台开始提供租友服务;此后,一些租友网站和APP租友平台随之诞生。
记者查询发现,发展至今,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租友网”,相关结果已达近400万个。
当然,对于日益火爆的租友行为是否合法、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的讨论也在不断增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态,“租友”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是一方提供陪伴,一方支付报酬,这就构成服务合同。“本着尽可能将合同解释得有效的考虑,不宜将‘租友’合同解释成为租赁合同。”
“出于让父母放心目的‘租友’回家过年,并没有损害到社会公序良俗,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同样认定租友协议有效。
尹飞进一步指出,不过,“租友”协议并非租赁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服务关系。形式上,“租友”虽然欺骗了其父母,但实质上属于善意谎言,恰恰是“孝”文化的具体表现。
尹飞坦言,尽管租友合法,但协议内容如有涉及拥抱、接吻甚至同床的约定,则该部分约定无效;如果双方以性交易为目的签署租友协议,则该协议违法本身无效。
“关键要看租友协议双方的真实意图。”尹飞告诉记者,实践中会出现租友期间发生性关系,甚至怀孕的案例,那么是否违法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双方事先对性交易进行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那么实质上就是卖淫嫖娼;如果事先没有约定,而是相处之后有了感情,属于双方自愿的情形,则并不违法。
此外,专家普遍认为,“租友”背后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王雷说,租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这对应不同的合同证据方法,口头形式的租友合同在纠纷发生时有可能出现举证困难。
“基于此类合同中提供陪伴服务主给付义务的特定人身性质,‘租友’合同中提供陪伴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此种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接受服务一方不得要求强制履行,但可要求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王雷坦言,这也意味着在“租友”期间,存在提供服务方临时变卦不愿继续履行义务的法律风险。
返还馈赠诉求难获支持
“儿子带回租来的女朋友,不明真相的父母不是送红包,就是送祖传戒指、玉石、传家宝……”这样的桥段不止存在于小品、电视剧和电影中,在现实生活并不鲜见。
据报道,福建一男子回家,租了个女友见家长,男子父母给其“女友”2万元见面礼,“女友”拿了红包却拒绝返还。
拒绝返还馈赠的并非个例。
记者注意到,此前就有媒体曾曝出:在武汉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的小王也曾租女友回家过年。回家前,双方协议约定:如果女方收到男方家人、亲戚、朋友送的红包,两个人按六四分红。然而,两人从老家回汉后,其所租女友拒不返还。
那么,“租友”期间一方父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租友”一方可以要回吗?对此,王雷认为,“租友”期间,一方父母虽然不明真相给予财物,但这种赠与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有效。
虽然赠与有效,但可撤销。王雷解释说,该赠与合同属于一方父母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违背了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一方父母作为赠与人始终不明真相,未介入此事,受赠与一方又拒绝返还,则接受服务一方可能面临难以要回财物的困境。”王雷提醒到,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接受服务一方要求提供服务一方返还自己父母赠与的财物时,法院难以支持接受服务一方诉求,因为接受服务方和提供服务方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也就无法在财物返还与租友合同报酬之间构成法定抵销。但双方可以事先在租友合同中就租友期间父母赠与财物返还与租友合同报酬,约定抵销。
实践中,提供服务一方往往以告知对方父母假扮真相相威胁,拒不返还对方父母馈赠。对此,王雷认为,“这种威胁,尚难认定其构成胁迫。”民法上的胁迫须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显然与法律规定的胁迫情形并不相同。
租友网站及平台难辞其咎
厦门杨先生通过网上租了“女友”,约定在厦门碰面,之后再搭车回杨先生老家,双方协商的租友价格是每天1000元。在约定见面时间时,“女友”又要求杨先生提前支付三天费用。杨先生支付后,“女友”却将其拉黑并失联。
这些年,“租友”市场鱼龙混杂:有的打着“租友”旗号行骗;也有些平台根本不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纯粹是打着租友的招牌骗会员费。
在王雷看来,如果租友合同是通过网络平台方提供租友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撮合缔结,此时,在网络平台方和租友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居间合同,网络平台方成为居间人,租友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成为委托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租友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等对租友合同缔结与报酬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王雷告诉记者,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信息泄露、中介陷阱、租友骗局……对于租友市场种种乱象,平台如何担责同样要区分具体情况。”尹飞则认为,对于信息泄露和中介陷阱,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平台方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租友骗局,只要双方提供的信息都是真实的,而且平台尽到了审核义务,平台方则只需要承担通知删除的义务,即受骗方举报相关信息失实后,租友平台方应当删除相关信息。
尹飞解释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如果租友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尹飞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