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中的第三者是一种违背道德观念的恶劣行为,虽然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条制裁第三者的法律,但是这种行为都是不被人们接受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和规范的法律关系,在人们的生活领域中有着重要的位置和意义。而通奸、姘居、重婚等第三者严重侵害了婚姻关系,影响了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及伦理道德。
一、第三者违法吗,婚姻第三者违法吗
近年来婚外情泛滥,导致许多家庭悲剧,产生了一系列涉及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和子女成长的社会问题。社会舆论将此归责于“第三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直接导致恶性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影响社会安定。也破坏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破坏了婚姻和谐更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离异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比例不断攀高。本文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成因、认定“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如何取证和获得赔偿来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第三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等多角度作简要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把通奸、姘居行为人和造成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人均称为第三者。笔者认为,行为人单有与人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所谓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则叫“第三者”。
特征:1.介入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与之结婚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误解或受对方欺骗,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了性行为或者出于玩弄对方而通奸,则不构成第三者介入。
2. 介入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是指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男女之间的友谊所许可的道德标准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为。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有的人,甚至有的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惯以“关系暧昧”来表达第三者介入的客观行为,把乱搞两性关系等行为含混用“关系暧昧”而代之。笔者认为,法律用语必须是严谨、准确、规范的,而“暧昧”是指态度,用意含糊;不明白。行为不光明或男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不可告人。其内涵、外延不够明确,用它作一个法律概念是不可取的,不应将其与第三者介入等同起来。
3.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所谓夫妻感情恶化,是指夫妻之间相互冷淡、疏远、厌恶、闹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或男方不疼子惜妻,常打骂虐待对方,毫无夫妻之情,见面出言伤人,出手打人。所谓家庭关系破裂,是指基于夫妻感情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彻底破裂,没有感情,关系不融洽,见面相互避开。不理不睬,互不关心,甚至常打骂虐待,漠视子女利益。否则,夫妻不可能闹离婚,因而,也不可能出现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婚外情的类型:
1.情感寄托型
有些夫妻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或是婚后不注意感情的培养,矛盾冲突不断,爱情逐渐消失,这时“第三者”介入就会发生。因此,发生外遇,夫妻双方都是有责任的。
2.面对压力寻求刺激和解脱型
有些人因为工作上不顺利,压力大,或当自己的婚姻生活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得平淡单调时,宁愿冒着家庭破裂的危险以婚外恋的刺激与兴奋来缓解内心的苦闷和抑郁。
3.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型
决定“第三者”介入是否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自身的道德观念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对配偶及家庭的责任感、义务感。一般而言,道德感及责任感越强的人,越不会发生“第三者”介入。而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道德感及责任感差的一部分人,越会发生“第三者”介入问题。
消除第三者插足的社会危害性单靠道德约束难以奏效,法律监管势在必行,其意义如下:首先,有利于家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仍是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延续和稳定的发展的前提。对大多数已婚者而言,保护婚姻保护家庭的完整甚过保护其他个人利益。通过法律加重红杏出墙,沾花惹草的配偶一方的法律责任,警示他们管住自己,爱护自己的家庭,肩负起家庭的责任。
其次,有利于第三者。实践中,那些打着爱情幌子插足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最终也是大多身受其害成为被抛弃者。所以,一旦法律得以出台,除了监管第三者泛滥挖人墙角,对第三者自身也是一种保护,至少能及时遏制更多尚未深入的第三者赶紧收心,保全自己。
最后,有利于社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当第三者以群体蔓延时,便殃及到整个社会。社会道德风气被败坏,原有的伦理秩序被打乱,那整个社会就会动荡不安。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双管齐下,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认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不仅表现为秘密的“情人”关系,像通奸、包二奶、一夜情等,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的重婚行为。首先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保护配偶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这一点目前体现在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次,这些违法行为的方式,必须有身体上的作为,具体表现为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通奸、一夜情等的事实已经存在,双方已经发生了性关系。没有这些行为,只有纯粹的“精神恋爱”、“网恋”,不得认作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2.具备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的事实,必须是使配偶权遭受了事实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了贞操利益,即侵害了夫妻之间应该互负忠实义务,配偶间的忠实义务主要体现在婚姻持续期间应该保持贞操,不得进行婚外性行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与配偶任何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配偶权被侵害的事实具体表现为:通奸,包二奶,一夜情,重婚、同居等,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性关系。
3.配偶权被侵害必须有因果关系
即受害方配偶权被侵害是由于“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这一事实,由于这一事实的存在直接导致了配偶权被侵害。这个认定起来比较容易,只要有证据证明“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一方有通奸等性行为,即可构成因果关系。
4.存在主观过错
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第三者”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其发生通奸等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事实上,有的配偶一方对外谎称自己未婚,以谈恋爱为名,骗“第三者”与其同居,重婚,通奸等,此种情况下,“第三者”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认定其为加害方。
二、第三者是否违法,第三者如何构成违法
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做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犯法的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是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和传统习俗,此种行为极为不道德。根据法律规定,小三不拥有两个结婚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婚姻法中为对做小三有明确法律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没有触犯法律,法律中还没有涉及到这点。
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首先,小三破坏别人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一方进行人身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有配偶这介入他人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对方是军人,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处以刑事处罚。很多时候婚姻的破裂并不是小三的原因,而是自己的配偶缺乏抵御诱惑的能力,或者对婚姻缺乏责任感。
两种第三者插足违法的情况:
1、如果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况,那么构成重婚罪。
2、如果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
这两种情况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下面这种情况就没有办法了。
1、如果是恋爱关系被插足,由于恋爱关系在法律上不是特定的保护关系,所以并不违法,公平竞争就好了。
2、如果是婚姻关系被插足,由于我国刑法仅针对特定主体(军人)和特定行为(重婚)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除了以上2种情况也不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