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婚姻法规定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也适用于“第三者”纠纷。我国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的确立,夫妻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一方作为请求赔偿损害方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受害方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存在和不存在收集和提供证据,而且要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独自承担全部败诉风险。
一、婚姻法第三者,婚姻法的第三者
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法: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主要是一种精神损害)。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致配偶间贞操义务之违反,其主观过错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与有配偶者为婚外性关系的行为,即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致对方配偶以损害而仍然为之。而其行为违法的界限在于对方已有配偶,否则仅为非婚性关系,不存在侵害配偶权的问题。同时,“第三者”的行为,除受强奸之外,无论主动与否,均构成侵权。也就是说,,“第三者”应当对无过错配偶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院关于新婚姻法首份司法解释29条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其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法的概念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指出了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婚姻法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广义婚姻法 和狭义婚姻法。婚姻法的内容是婚姻家庭关系主体间的人身及财产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概念指出了婚姻法的范围。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和家庭的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1、婚姻是异性间互为 配偶的结合。2、婚姻必须是为当时社会所确认。3、由法律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具有夫妻 身份。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自然属性反映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 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存续和发展。正确认识婚姻家庭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
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况且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拿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妻子不能起诉第三者也许让一部分有些伤心,但法律要保护的是所有人的权益,婚姻法修订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才没有头脑冲动地规定配偶权。这是理性立法的体现,从这点看,这也许是法制的一种进步。
二、新婚姻法第三者,婚姻法对第三者的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者除非犯了重婚罪,否则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些人认为,无过失方不但有权向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也应该有权向未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赔偿。因为第三者插足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它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合法婚姻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一些人则认为,第三者插足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应管也管不了婚外情。如果法律对道德过度干预,就会偏离法治的精神。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相关部门应当准予离婚。新婚姻法对第三者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第三者”条款,此次被删除。《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处理。”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
房子车子是男方婚前购买,那么无可争议,那是男方婚前财产,分家时是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分割的,权益归男方所有!你说的是因为第三者,家庭解体。新婚姻法规定,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出轨,是过错方,那么~女方是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和物质损失赔偿的!前提是有证据!法律讲的就是证据。
可以了解到诉讼离婚一般应当收集相应的证据,其中医院的病历,领居证言,录像录像,短信等等都能够作为证据,为离婚诉讼工作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