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人因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力交瘁。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一、我能让第三者上法院吗,第三者被法院起诉
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况且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拿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妻子不能起诉第三者也许让一部分有些伤心,但法律要保护的是所有人的权益,婚姻法修订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才没有头脑冲动地规定配偶权。这是理性立法的体现,从这点看,这也许是法制的一种进步。
婚外“第三者”现象中涉及的财产赠与、不当得利返还等问题,实际上也是婚外“第三者”现象中典型的财产法律纠纷。本案判决本人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决定处分权,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平等协商一致。他人有理由确信为双方共同意思的,配偶另一方则不能对抗。本案,首先丈夫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财产,其属性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其次,赠与行为不是由于为了处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最后,婚外“第三者”是在明知丈夫有妻子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并接受丈夫的赠与,明显不能归属于善意第三方的情况。因此,丈夫赠给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妻子有权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1.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之间这些特殊主体是享有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关系,对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只有在身份关系解除后。当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在侵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权利的同时,也有可能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2.夫妻过错方赠与第三者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
与买卖不同,赠与不要求支付对价,第三人不存在善意取得。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况仅限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这一种。然而在共同共有关系未解除时,如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包括(无论主观过错的)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这将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还有违民法公平原则,这行为应无效。
3.对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救济
依新《婚姻法》第47条有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时有过错的婚外第三人助夫妻一方损、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对于夫妻侵权人一方,是可不分或少分共有财产的。如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另一方才发觉上述侵权行为的,可通过司法起诉,请求返还或再次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其次,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在侵占其他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时可能会损害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或被司法扣押、查封的财产,或擅自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再或是第三者为了侵吞此类财产而去贿赂、指使或胁迫他人作债务伪证等,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或训诫的强制措施,用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持司法权威与秩序。第三者在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是单独行动,与之通奸、姘居的配偶在原则上是有协助追查的责任与义务的,因为他毕竟是第三者侵权的条件创造者、中间人或知情人。最后,再有就是上述所说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包括婚外“第三者”(无论过错)的赠与行为的,被确定为无效后,财产应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进行返还。
二、怎么把第三者过上法院,到法院告第三者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若是对方有第三者并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证明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成为关键。那么这种证据可以是哪些形式,应怎样取得呢?常见的、易取的证据如下:
第一、对方亲笔所写的保证书等。婚外情突然被自己的配偶知道,许多人出于害怕、悔过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给对方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最容易取得,也具有很大的证明力的证据。
第二、如果两人的婚外情已经持续了很久,孩子有可能是最有力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事先做一个亲子鉴定,如果孩子不是亲生,那?就是“铁证如山”了。但是同时需要注意,不要伤害到无辜的孩子。
第三、照片、录音、录像等,现在大多数人都采用这种方式,甚至不惜雇佣调查公司、私人侦探去调查取证。这类证据如果没有通过剪辑,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不被采纳。
第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等,此类证据因为易于伪造、灭失,效力上比较弱,因此短信、电子邮件等最好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
第五、朋友、邻居、同事、家人的证人证言。一般这些证人往往与双方都有关系,不愿出庭指证一方。如果证人配合,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与证人间往往关系比较亲密,有亲属、利害关系,有可能不被采纳。
第六、如果涉及到非法的两性关系,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您强有力的证据。第七、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并不是分离的,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争取形成一个证据链,这样就能更好的被采信。
关于婚外“第三者”相关民事立法的一些建议:
1.明文规定主观过错的婚外“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本人认为应修改我国《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内容,明确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应对配偶无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就此可学习他国家先进的经验,例如某些国家适用的法律为侵权法或是婚姻法,其中内容规定是可允许受害方提起停止妨害之诉并还赋予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除此也应尽快立法将“第三者”这一概念界定法律化,并进一步明确配偶权,规定主观过错的婚外“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应与配偶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
2.完善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配偶权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建议为赔偿损害方式,可有选择的采纳《民法通则》第134条的方式内容,例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非财产性质类的责任方式。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的赔偿损失范围有精神、财产损害赔偿,但一般以精神的损害居多,因此应当以精神的损害赔偿为侧重。侵犯配偶权也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还可采用收缴非法所得或拘留、训诫等的民事处罚形式。
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具有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的侵犯配偶权行为,所以属于共同侵权的行为,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时应当具体根据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在共同侵权中的过错与行为作用力的大小等因素,然后再参照有关刑法中主、从犯应承担责任的原理,来确定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的大致比例,以及其损害赔偿数额。司法机关应就这一问题涉及的赔偿损害具体范围、标准来作出明细的规定,这样才便于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3.完善追究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的侵权责任的证据制度
如果涉及到受害人自己如何取证,以及怎么证明认定婚外“第三者”(明知有配偶而故意与之通奸)的有过错主观,这不是一件易事。因此得须完善有关的证据制度,然后协调好当事人对证据的取得、认定等的问题。首先是使当事人的取证方式规范化。那么就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依照法律去收集需要的证据,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权,禁止开展类似私人、法人侦探等非法从事婚外情取证的业务活动。其次是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
纯要求受害方证明出婚外“第三者”侵权的主观是故意,对于婚外“第三者”侵权的特殊性这实属勉为其难。但我们是可以借鉴某些国外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原告证明出婚外“第三者”确有侵权行为后,遂要求婚外“第三者”举证证明出自己并无侵害(受害方)配偶权的主观故意。终上所述,本人认为法院应依据证据链规则:直接证据优先,间接证据为辅。这是由于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大多是具有高度隐秘性的,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因此本人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也应该对比如录音资料、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这些非常规的证据形式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