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的发生多数情况下是婚姻本身出现了问题,而当事人还没有意识到,甚至是懵然不知。当发现有婚外情之后,用哭闹的方式加速另一半的反感,最后悲剧收尾。你要明白,通常当两个人的感情出现危机的时候,才会有第三者的插足。如果你们两人彼此爱着对方,心里都只有对方的话,第三者怎么有可能有机会把他从你身边夺走呢。
一、调查第三者,第三者调查取证
夫妻中有一方心变了,怎么还能保证他会站在你的立场,替你和孩子的利益着想呢?夫妻本是同林鸟,在这个时候你若不能用点心学习一下法律方面的知识,或许会被落得人才两空的下场。新《婚姻法》増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同时也规定了无过错方必须出示确切证据。所以一方出现婚外情,另一方得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婚外情证据,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外情调查取证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
1.你需要明白哪类证据才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情
像照片、录音(手机、或其他录音设备录下的都可以,但要清晰)、他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他周围邻居、战友、朋友的证言也可以(但最好是和他无利害关系、并有2人以上作证)。
2.如何取证比较好
你可以自己取证,也可以请其他人帮你取证,但必须要注意的是:无论谁来取证,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即使是你老公和第三者的权利也不能侵犯),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几人把他们捉奸在床并肆意污辱、到处宣扬,或是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还可能被他们指控侵权。
3.你需要搞清楚的法律问题
(1)如果你老公和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是背着你又办理结婚,会构成重婚罪。如果她明知你们的夫妻关系,仍和你老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是背着你又办理结婚,她也构成重婚罪。如果她不知道你们的关系,那她不构成重婚罪。
(2)如果他们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是背着你又办理结婚,只是双方你情我愿的通奸: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第三者的处理办法,只能是民间的道德上的谴责。
(3)对构成重婚罪的:你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4)如果你因此而提出离婚: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的。
二、老婆调查丈夫第三者是什么心理,什么情况下会调查第三者
在生活中,人们时常将第三者称为“情人”、“小蜜”、“二奶”等。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通奸而引起离婚的话,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些财产。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1.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
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2.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
当夫妻因一方发生“婚外恋”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那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仅有一两张“捉奸在床”的照片只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很难证实他们长期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
3.自家取证可被采信
如果破门而入,在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摄像机“咔嚓”摄下床上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目前很多法官对这样的取证是采用的,他们会据此判决离婚并要求过错方向配偶支付过错赔偿金。因为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在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当事人拿着照片四处张贴、散发,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即便是在自己家捉奸取证,也不应该大力鼓励,因为这样取证在双方情绪都很激动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家庭恶性案件,稍不冷静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4.私闯民宅“捉奸”不合法
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钱某调查收集丈夫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
5.公共场所取证有效
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因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6.多收集证据组成证据链
妻子看见丈夫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能不能说明婚外情问题?这些只能是部分证据,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对打赢官司可能更有帮助。
7.取证要量力而行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律师提醒,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得不偿失。
8.取得婚外情证据离婚诉讼占主动
虽然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离婚诉讼中,这些证据对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是至关重要的。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此外,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婚外情”伤害深重的,常常是那些视婚姻、爱情、丈夫为生活支柱的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