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因为一方面由于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是很难认定的,法律总不能以思想作为调整对象。另一方面,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的婚外恋,可能是行使婚姻自由权必经的阶段。
从概念上来看,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还必须具备在主观故意方面,“第三者介入”的行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或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如果仅仅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好象并不必然要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也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
一、妻子起诉第三者,妻子和纠缠第三者谈
一段婚姻的促成就是两个人爱情的成熟,所以作为妻子和丈夫,对自己的婚姻都应该好好珍惜,好好的爱护,但是现在威胁婚姻的最大风险就是第三者的插足,这样就会导致夫妻两个感情不和离婚的地步。那么妻子是否可以告第三者?
1.妻子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的可能。所以,当前,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2.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
第三者受到法律保护吗?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小三”,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此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不作为婚姻案件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因此,丈夫出轨,有婚外情的,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方。那么,什么是过错方,哪些情况属于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膨胀的私欲是每个背叛婚姻人的借口,那瞬间,没有顾忌妻子的坚守,没有想过若因背叛而离婚带给妻儿的伤害。被小三纠缠后,又自私的心疼口袋里的钱,恐惧声誉受到损害,担心妻知道自己找小三一哭二闹三上吊甚至离婚。我想说的是,这些都是后出轨时期后,需要面对的问题。
很多第三者就是抓住已婚男人的如此心理,进行敲诈式的财色交易,只有在真相被揭开的那瞬间,已婚男人才真正明白偷情的残酷,只是已经后悔莫及。
做小三的女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爱,一种是利益驱使。那女和你之间没有爱,也不是你主动的想给那女钱,即那女从和你靠近的瞬间,早已经做好了暗算你的准备。为利益投怀送抱的小三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拿钱走人,互不干涉,另一种则是拿钱后,继续没完没了。
介于我们都不敢断定该小三是买卖一笔过,还是没完没了,为此,这22万绝对不能给。而此刻,你最应该做的事是让你老婆对你被敲诈的事有知情权。面对丈夫出轨,你老婆肯定不会给你好脸色,但我相信,她一定会忍辱和你一道对付小三,与此同时,你也许对你总公司负责人坦白你的心境,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原谅。
人原本就应该简单的活着,为什么要把简单的生活复杂化?
二、妻子殴打第三者犯法吗,妻子找第三者可以吗
将“打小三”的手段视为捍卫婚姻权利的女性群体,面对婚姻破裂的事实,还停留在泄愤的认知上。网友看着那些妻子殴打第三者,如同为她们自己出了口恶气一样。可“打小三”是一件非常愚蠢的行为。遭遇出轨、被第三者插足,合法妻子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反对“打小三”,反对的是女性成为男权压迫下的附庸,反对的是女性的愚蠢、暴力和丧失自我。首先,打人是犯法的。《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网上流传的“抓小三”视频,少不了当众辱骂扒衣服,攻击残害下体等行为。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肋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在当街扒光第三者衣服的案例中,有妻子和亲朋等对第三者进行身体上的殴打。这种群殴、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属于加重情节。只要发生打人行为,无论有没有产生伤害后果,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第三者做了有违道德的事情,她的人身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私自觉得某人该打就动手,那人类迟早会倒退到丛林社会。维护婚姻可以采用法律的手段,如果仅仅为了泄私愤,就采用殴打、猥亵女性的方式,那真的得不明智,甚至都没能尊重自己的权益,你本来站在道德制高点,却因为打小三变成另一过错方。你是要把小三打残,然后自己去伏法吗?最后让你老公和小四、小五双宿双飞?
“打小三”,是自我感受压迫了自我意识,惊、恐、悲让人怒不可遏,下意识地做出最原始的应激反应。这往往成为人们秉持正义之剑去惩罚“有罪之人”,不顾体面去痛下重手以挽回颜面的“始作俑者”。此时,妻子看似占上风却是最可怜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帮助男权压迫女性。
“打小三”的事件,总能引起拥护叫好的声音,是因为愤怒迅速找到最直接的发泄出口,是食物链底端人群最喜爱的方式。她们把情绪发泄等同于解决方法,把婚姻情感这道复杂的问答题,简化成是非判断题。婚内出轨第三者,这件事情的本质冲突并不来源于第三者,而是这段婚姻的基础出现问题。
一段亲密关系,从彼此倾心到缔结婚姻,再到婚内出轨,必然由价值观、同理心、沟通、真诚、品性等诸多错综复杂的因素,涌动在已经变质的婚姻暗流之下。但站在自我的对立面,承认对方没那么爱自己、甚至不爱自己,真的太困难了,站在道德制高点,去殴打小三,显然更容易,而且能泄愤解气。因此,当众扒光第三者的衣服,撕扣第三者的下体,踢踩第三者的孕肚等等,这类基于泄愤基础上的暴力被视为道德正义得以施行。在婚姻里输得越惨的女性,持强凌弱的戾气和愤恨就容易越深。而这种女性为难女性的情况说明了什么呢?
说明,她们只有靠打压同性,才能在男权社会争取更多的庇护。她们太怕被男人抛弃了,内心依然笃信从一而终、丈夫是天,没有勇气或能力(这两者通常相互依存)离婚,因为男方的经济实力是女方的命门。所以,她们认为把第三者赶尽杀绝,自己老公就不会出轨了。这个逻辑多么荒谬,如同枪杀案的凶手不是扣动扳机的那个人,而是那把枪。我看了许多现实事例,打完小三,妻子自己后来却不能再振作,简直是“恨铁不成钢”。“打小三”是女性对女性最凶恶、最愚蠢的行为。
许多人相信,婚姻里的爱情,就是爱情消逝后转化成为亲情。而许多第三者却是因为男人许诺“我对她已经没有爱情了,我爱的人是你”,这样的话坚定了自己做地下恋人的决心。在我看来,这句话对婚姻、对第三者,都是一句彻头彻尾的谎言。
关于爱,我比较认同的一种解释是,当一个人爱上另一个人,是在表达这个人靠近真善美的决心,爱是一种能力,而不是一种遭遇,两性之爱是对正义之爱的一个分支。凡夫俗子的爱情,如有最起码的责任担当,也会开诚布公自己的情感状态,面对家庭,尽全力给予妻、子合理补偿,然后再去追求自己的爱情吧。
聪明女人都有清晰的目标,都懂得围绕目标并辅以行动。拿走你想要的,行动时不拖泥带水,才能求仁得仁。许多女性人生的悲剧性在于,盲目、过于情绪化,摔倒了不会爬起来,反而跳进深坑。我之前也写过,要接受爱情无法永恒,接受人心会变的事实。不要沉入某个阶段他爱你的回忆里,一生都成为那个阶段的囚徒。过去也许是口黝黯无光的深井,但你勇敢往上追寻,也许可以看到另一个维度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