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中公平是怎么体现出来的,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又如何?是否可以顾忌每个当事人?
一、公平原则是什么?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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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
二、公平原则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甲在一栋居民楼楼下的花坛里坐着休息,被居民楼上抛出的一物体砸中,受了轻伤,花去医药费若干元,居民楼所有住户无人承认是自己所为,从现场的情况可以肯定是居民楼中的某户居民所为,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最后判定,事发当时所有开着窗户的住户平均分担甲的费用。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符合该原则的立法精神的,是正确的。试想该案中当事人甲的确很无辜,光天化日之下,坐着休息都被砸,而且受伤造成的损失还不知道找谁赔偿,如果让甲自己承担费用,那么是不合理的。也有人对该判决提出质疑,法院的判决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其中只有一户居民该赔,但他却少赔了很多,其他被法院判定赔偿的居民,都很冤枉,这事本来和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平白无故要赔钱,对这些人而言,法律的公平体现在哪里呢?但是笔者认为,民法领域中没有绝对的公平与合理,法院如果不这样判,那么又当如何判决,当事人甲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其实在发达国家,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很健全,能够很好地解决损害无人承担的问题,就像案例一中出现的问题,但中国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项目少,零散且不成体系,尤其是责任保险,仅在汽车、产品质量等方面有所规定,在其他领域尚处于空白,社会保险正在普及,但人们的保险观念依然非常淡薄,人们尚无法理解保险的真正社会意义。我们虽然很重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目前它承担损害的能力实在是太有限了。面对中国社会现实,目前尚无法采用损害承担社会化这一理想方式解决损害无人应当承担的问题。所以对于案例一,法院只能这样判,以牺牲小公平成全大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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