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的爱随着时间会逐渐呈递减状,从刚开始的热情似火,到之后的平淡如水,最后的烦躁甚至是厌倦。这时候男人想要寻求新的刺激体验,于是开始劈腿,重新获得快感,被发现后,又害怕失去情人,处于偷情的双重刺激中,满足了男人的偏执欲。
一、怀疑男情人劈腿提分手,情人劈腿不说分手
变心是情侣之间常见的情况,不是男人变心就是女人变心,女人是不是都想知道男人对情人变心的表现有哪些?这要通过男人平常的肢体语言来判断。男人喜欢上另外一个女人肯定会有很明显的变化,女人要仔细观察,要知道女人的第六感是非常准的。
1.不再关心你
不管你发生什么事情他都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关心你,这是男人变心很明显的表现。比如当女人手不小心划了一下男人只是说没什么大事,不要紧这样的话说明他并不在乎女人是不是受伤,在这样的情况下女人趁早跟男人分手。
2.记忆力下降
这里的记忆力下降代表的是男人忘记与你之间的很多美好记忆,你们的纪念日甚至你的生日他都会忘记,这样的男人是最不靠谱的,也间接证明男人没有把女人真的放在心上,或许他已经爱上了其他女人。
3.无缘无故消失
男女在一起才叫恋爱,如果男人经常无缘无故的笑死说明他有了别的女人,他的时间不会都花费在你的身上,离开你后会转投其他女人身上,男人脚踩两只船是最可恶的,女人还是放弃和他恋爱吧。
4.经常心不在焉
当男人在你面前经常心不在焉的时候,很可能他在想着其他的女人,当然他也害怕被你发现,所以在与你交流的时候会走神,生怕一不小心露馅,所以女人要注意男人对你的态度。如果男人不是工作压力太大,那就是他劈腿了,女人要小心了。
5.背着你讲电话
背着女人讲电话这是很值得怀疑的,是个女人都会感觉男人隐瞒了什么事情。男人如果真的爱这个女人不管谁打来电话都不应该躲避,而是让女人共同面对,当然这也是不把女人当一回事的表现,作为情人的你要时刻关注男人的一举一动。
已经证实情人劈腿了,该如何对待劈腿的情人呢?
先确定你们之间是不是真的没有希望了,如果你们还有希望你就要努力的去争取,如果是没有希望了那就没有必要坚持下了,长痛不如短痛,如果再坚持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但是刚分手的这段时间真的很痛苦,心里想着对方脑子有时都会不听使唤的想去联系对方,这个时间一定要克制自己。
1.切勿否定自我
如果他(她)不爱你了,其实你没有损失。因为你失去的是一个不应该爱的和不爱你的人,而对方失去的则是一个爱他(她)的人。他(她)不爱你了请不要伤心,不是你不优秀、而是因为他(她)不懂得珍惜优秀的你。通常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分手的裂伤就会日渐痊愈。
2.不要诽谤对方
不论你是提出分手者,抑或是被分手者,都要谨记‘不说对方的坏话’!这是极重要的坚持,遑论情感上谁亏欠了谁,说对方坏话都是最失格的表现。会让旁人给你负面评价,更让你们曾有的恋情变得相当不值。想想看,当你批评男(女)友自私、小气、懒惰等缺点时,旁人会问:那你当初为何选择了他(她)?因为,说对方坏话的同时,也是在腐蚀自己!不再爱他(她)就出卖他?(她)你应该感谢他(她)。
因为她(他)让你往后学会如何去爱,让你在遇到真正对的人的时候懂得怎么爱他(她)!让你犹如破茧而出的蝴蝶一般,经历一次次的心灵洗涤,最终成长。
二、情人劈腿还不同意分手,情人劈腿分手费
劈腿的情人大致分为几种,了解情人劈腿的原因,就可以提前防范被绿啦!
1. 身为猎爱圣手的浪子男,看到火辣又撒娇的美眉,猎人的征服欲便由然而生,不管美眉有没有意思,都要猎捕对方成为囊中之物。
2.而平时有辣妹,眼睛就亮起来的男人,面对簇拥而来的美眉,当然是抱了再说、亲完再看着办,否则放着现成的不吃、不咬多吃亏。出轨男一来爱玩,二来出了名的来者不拒,既有辣妹投怀送抱,表现半推半就的绅士风度也是应该的。
3. 在念旧情的的男人眼中,旧情人无论分手多久,都是放不下的回忆。视旧情人为女神的他们,遇上对方要求再续前缘,哪有不答应的道理?恋爱方向也跟大家迥异,爱最深时往往从对方离去开始,只要有机会再来一次,当然选择旧爱。
4.也有过去现在分不清的男人,在分手后只要不如意,就想念旧情人的好,若有机会再与旧情人重逢,就容易与旧爱暧昧不清。
5. 办公室宅男很照顾公司同舟共济的伙伴,有时会不小心关心过了头,让温馨接送成了互相慰藉寂寞,再加上处女男长时间在工作,有机会跟他一边努力、一边暧昧的恐怕也只剩下同事了。
6.至于工作狂人的事业男,劈腿对象当然是工作能力一流的女同事,不仅决策企划多个人商量,下班还可直接约会不浪费半点时间,有多方便就多方便。
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合法吗,怎么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 “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上面说到了如果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但是,对于其他的所谓“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等费用,都属于私下的约定,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所以如果闹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众所周知,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 到“二奶”再到“小三”,这些词语大家想必已不陌生。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与征求意见稿的21条相比,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这表示法律不支持“小三”索要“分手费”。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在正式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被删除。
总之,索要分手费合法吗?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一般来说,情侣分手时对分手费用虽达成一致,但此种款项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违反社会道德。如果情侣之间可自动履行,法律不强加干涉。但如果起诉至法院,法律无法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一些情况较为复杂,还是需要结合相关案情予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