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明星代言产品并不少见,代言费也一直居高不下。然而利益与风险并存,这些年来,明星代言“翻车”的事件屡屡发生。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知名影视演员潘粤明被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合计罚款50余万元,
原因是——代言广告违法
据了解,事情发生在去年3月份,潘粤明接受代言委托,拍摄了某保健食品的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然而此举违反了广告法中“保健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另外,该保健产品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宣传视频,均未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最终,该产品公司被依法罚款112万元,而潘粤明也被没收违法所得25.8万元,并处以1倍罚款25.8万元,合计约51.6万元。
该消息一经曝光,立即登上热搜。
随后,潘粤明的工作室就此事件发布致歉声明,并表示收到通知后已在第一时间配合调查。
潘粤明本人也转发并致歉:“非常抱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困扰和不便,我与团队已深刻反省,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严格要求,规范合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很多网友都对此表示疑惑,为什么明知道代言违法,还要去做呢?
其实,潘粤明所代言的产品,质量上是没有问题的。
只不过,该产品在宣传时没有标注
“保健品不能完全代替药品”等字样,导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被处以罚款。
而潘粤明在没有充分了解产品及合作性质的情况下,贸然地将肖像权授予违规产品,自然要被连带处罚。
所以说,艺人工作室还是应该擦亮眼睛,谨慎选择代言广告。
比如前段时间,知名女星“景甜”也因为广告代言的问题被处罚,后果极为严重。
与潘粤明不同的是,景甜的咖位相对较高。
据了解,她在北京电影学院读书时便有着“校花”的美誉,甚至还有很多人说她的背景十分“强硬”。
当然,关于“背景”的说法无从考证,但可以确定的是,从出道起,景甜便有着得天独厚的资源。
随意翻看履历便能发现,她竟与成龙、刘德华、甄子丹、周润发、谢霆锋等大牌明星都有过合作,可谓“出道即巅峰”。
但出人意料的是,景甜的演艺生涯十分“特别”。
论外貌,景甜的颜值数一数二;论演技,虽比不上老戏骨,但也算尚可的水平;论作品,景甜与无数大咖都合作过…
可偏偏,她就是怎么都红不起来。
虽然去年一部电视剧《司藤》的播出,让景甜稍稍翻红了一阵,收获了不少路人粉。
但在这之后没多久,她便又“遭重”了。
起因是代言了一款“果蔬类”的食品,而代言公司却在宣传时,违法宣传该产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的功效。
但实际上,这款产品只是普通的食品。
代言公司的违法宣传,最终导致身为代言人的景甜,被依法没收代言费257万元,此外还要被处以1.8倍的罚款,也就是464万,共计722万余元。
对此处罚,景甜在第一时间表示积极配合,并进行了公开道歉。
但据媒体报道称,随着新广告法的发布,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只面临高额的罚款,还可能受到“禁业三年”的处罚。
也就是说,景甜或许在未来三年之内,都不能再接广告代言了。
这种处罚固然必要,也有一定的自律效应和警示效应,但事后的道歉终究无法弥补违法广告代言行为造成的危害。更值得反思和追问的是,有了前车之鉴,为何还不断有公众人物走上违法代言的歪路?
一些公众人物之所以没有深刻汲取其他明星违法代言的教训,主要原因不外乎三点:一者,自己与团队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则,不清楚广告代言的法律边界和底线;二者,只重商业利益,未对法律规则给予足够敬畏,代言行为随意性强,粗放不严谨;三者,存有侥幸投机心理,认为“打擦边球”行为或越界行为不会被发现。
公众人物自己不守规矩,那就应该用罚单帮明星加深记忆。广告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已经给广告代言行为立了很多规矩,比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教育、培训广告以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揆诸现实,这些法律要求也正对应着明星代言的违法风险点、隐患点,对应着监管的重点。
常言道: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没有法律,整个社会、乃至人们的一切生活方式都将乱套。
但绝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为什么我们需要法律?
法律可以保护人们的生命权。同时,它也会保障和促进人们的自由,提升我们对于幸福的追求。
穆勒曾经说过:
“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所具有的价值,要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