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红天赐称,家里被前女友闺蜜闯入并拿走东西,而原本很多东西并不属于她,并已经报警处理。
他在微博中表示自己当时正在直播,自己的姐姐听到声音上楼,发现前女友闺蜜在房间收拾东西,其中有自己的首饰,衣物,家用电器。当时姐姐有劝阻,东西可以收拾,但需要等下播确认才可以拿走,双方还发生了争执。
“两个人就像进超市采购一样,当我姐面跟男朋友商量,哪件东西要不要,罗不要就拿回去自己用。”
对此,天赐的前女友罗晓(罗可佳)回应:积极配合调查,一切以警方结论为主。
针对此事,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不少网友表示吃瓜看戏,让子弹先飞一会。
帮帮忙:现在都不敢相信了,好多剧本。
楼台999:会不会利用警方演剧本,赚一波流量,较后说是误拿,和解了事再赚一波?
斗图胖虎:看了两个当事人发的微博,怎么跟闹着玩似的。
风月迷了眼:好低级的炒作啊,又说不想在互联网发酵一边又开着直播。
也有人表示不管如何,派闺蜜去收拾自己的东西实在有些迷惑……
点点可爱颂:这闺蜜也是傻的,这事跟前任关系不大应该,人家就是感情纠葛,别人掺和就性质不同了。
小菠菜girl:其实分手了没必要互相伤害,叫别人入室拿东西确实过分了。
更快更远更强:有什么要拿的自己回去拿不行吗?叫别人拿怎么回事?
那么分手后送的东西要还吗?
无论在小说、电影还是日常生活里,恋人相爱又分手,都是一个重要话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恋爱关系中情侣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民法典》保护。
情况1:如果是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情况2:如果是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总之,是否要还送的东西取决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