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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
1、一般要求
法官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
2、财产利益受影响时的补偿与照顾
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3、受害人所作牺牲的补偿与照顾
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自愿与否,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当获得适当照顾。
4、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5、家务劳动的平等对待
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或补偿
6、对共同债务的认定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而应综合考虑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做出合理解释,相对方对此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避免相对方的利益受损或放纵恶意债务人的不法行为。
7、对伪造债务等行为的
人民法院发现一方有伪造或指使他人伪造债务、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或嫌疑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