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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细胞,家庭暴力威胁着受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时甚至会造成一个或者多个家庭毁灭的悲剧,对社会和家庭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本条文主要是针对那些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而对于那些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情节恶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依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1、可以申请赔偿,但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提供法律依据。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4、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5、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