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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认为,证据的收集对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依法、全面的原则。对于涉家暴案件而言,家庭暴力因其“家丑不可外扬”的隐蔽性,受害者往往讳莫如深,执法机关也往往存在着“民不举官不究”的错误认识,使得家庭暴力事件暴露难、取证难、追究难,导致大部分的家庭暴力事件游离于法律之外。由于其对象的亲密性、空间的封闭性、行为的隐蔽性等诸多特点,导致在证据收集方面较为困难,除依法定程序收集相关证据外,还需对受暴者进行适当心理干预并把握好询问艺术。结合审判实践来看,首先,在询问被害人时要讲究技巧,为受害人提供一个受尊重、被理解和安全感的谈话环境,安抚其紧张、恐惧的心理,使其产生足够的信任感和安全感,最大限度消除其再次遭受报复的担忧和心理负担;其次,通过互动式的对话引导,促使受害者自愿如实告知受暴的背景、时间、地点、手段以及详细的经过。通过掌握了解受害人遭受家暴的具体经过及相关细节,并从中进一步挖掘关联线索和有利证据。
2.湖南沙巿岳麓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家暴刑事案件取证的关键是受暴人的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多发生于家庭内部且多发生于住宅之内,家庭成员之外的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目睹的可能性很小,家庭暴力的这种隐蔽性导致该类案件的直接证据较少,取证也较困难。但因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不止一次,达到构成的严重程度往往是反复多次发生的结果,客观上使得多次亲历家暴过程且能与施暴人频繁接触的受暴人具有了留下证据的天然优势,如果受暴人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并注意保留证据,将大大降低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取证难度。而且家暴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一般包括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这些罪名大部分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并不参与侦查取证,必须由受暴人自行举证,这更说明家暴刑事案件取证的关键在于受暴人的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那么受暴人如何取证呢?在家暴实施过程中,受暴人可以大声呼救以引起邻居或其他人的注意,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劝阻,从而可留下证人证言,还可以拨打110请求警方制止,可留下家暴案底作为证据。在家暴实施后,可及时拍下伤痕照片及家暴现场照片,保留家暴过程中毁坏的衣服、家具等物品,同时无论伤势如何都应去医院做检查,并告知医生是由于家暴致伤并要求在病历中做下记录;还可以告诉亲戚、朋友受到家暴的情况;如果施暴方事后道歉,最好要求其书写悔过书,留下书证;最后可以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记录下家暴过程。
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夏*安认为,家暴案件通常发生在封闭的家庭空间内部,多数案件在言辞证据上都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无其他证人证言予以证,导致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上的两难。公安机关作为专业刑事侦查机关,在保护现场、提取证据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因此,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公安机关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