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到现在应该要如何怎样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这个话题,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是非常有兴趣了解的吧,因为这个话题也是近期非常火热的,那么既然现在大家都想要知道应该要如何怎样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呢,小编也是到网上收集了一些与应该要如何怎样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相关的信息,那么下面分享给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1.对当事人陈述要进行认真审查,不能说当事人的陈述就不是证据。
2.同事邻居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对法官的判断是有价值的。
3.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
4.如果女方说是正当防卫,举证责任应该合理地转移到女方,但这个证据责任不应该适用整个刑事案件中那么高的证据责任。
5.在“以暴制暴”案件中,有两个事实需要认定,第一,有没有家庭暴力;第二,以暴制暴,比如王*芸杀人案,杀人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些事实,我们的法官有一些习惯性的认识,对他们判断事实有一定影响。当然在理论上,我们也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在认定事实的时候,是不是女方把丈夫杀了就一定有家庭暴力。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会导致另外一种偏见,导致错案。
6.在认定事实部分,究竟有没有家庭暴力,在民事纠纷里,在离婚的时候,让法官相信确实有家庭暴力存在也有困难。没有验伤,没有报警,只有当事人的陈述算不算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讲的就是诉讼请求,不能算是证据,但我觉得这个问题,在审判中法官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首先,当事人陈述有时和诉讼请求是相似的,但不能等同起来,比如离婚案件中,“我要离婚,他老打我”。这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陈述中包括某年某月某日,他打我,他用什么东西打了我,或打了多少次,这些陈述应该属于证据。当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以对当事人陈述要进行认真的审查,需要我们把握得更为谨慎些,但是不能说当事人的陈述就不是证据。
7.有对方的自认,有直接证据当然是最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拿到直接的证据很困难。在王*芸的案子里,她的同事看见她的身体有伤,虽然她自己否认,说是磕的,但这个可作为间接证据。作为间接证据,对法官在判定的时候还是有价值的。
8.在介绍王*芸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前女友也陈述存在有家庭暴力,女儿有过报警,这起码证明对女儿有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严格说这也不是传闻证据。辩护人证明被打死的丈夫有、吸毒的习惯,这些都能说明当事人的品格,这些都属于品格证据。我认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品格证据也涉及以暴制暴的妇女,像王*芸,很多人都不相信她会做出这样的事。在认定案件的时候,这些证据都应该被重视。
9.运用间接证据,运用品格证据,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这些证据不如直接证据来得方便。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品格证据,应该承认,这些都是可以进入诉讼大门的证据。
10.另外,有多少证据才够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这涉及证明标准问题,刑事诉讼本身涉及到证据标准是很高的。但是对具体的问题,要达到的证据标准还要进行具体的认定。刑事案件中涉及有没有家庭暴力,够不够正当防卫,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杀人的妇女是被告,应该是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女方说是正当防卫,举证责任应该合理地转移到女方。但这个证据责任不应该适用整个刑事案件中那么高的证据责任。
11.如果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时,它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换句话说,这个妇女在证明有家庭暴力的存在或是有正当防卫时,当她举出的证据达到优势证据的时候,她证明这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她就完成证据责任了。法官认定这个责任的时候,我觉得这样的证据标准就可以了。
12.大家也注意到整个杀人的过程,只有王*芸在场,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我们刑事诉讼法里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出有罪的判定。这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事实就不能判定。换句话说,如果案件认定中不能达到非黑即白,如此清楚的时候,认定的事实要作出有利于被告方的判断。这是刑事案件中的基本理念,这需要我们的法官通过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技能,不断提高审判水平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