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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一般是女性不堪忍受男方的暴力而提起的,很多原告在被告长期实施暴力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告产生了极大的畏惧,甚至原告的家属也经常受到被告的暴力侵害或者暴力威胁。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随着离婚诉讼的提起而增加,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常有希望得到法院保护的需求,如果法院能提供保护,那么很多基于惧怕被告施加报复不敢提出离婚的原告才有勇气起诉离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应该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向公安机关报警、收集证据并以此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及过错损害赔偿的依据。提起诉讼时原告需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向法院提交家庭暴力证据:原告被被告打伤后住院病历、照片,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报警的接警单,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记录、被告威胁原告的录音、短信等等。
3.离婚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居住地点邻近,接触机会多,原告多次报警处于恐惧之中的,向法院申请诉讼期间的人身保护。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除有证据证明曾发生过家庭暴力,还要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具有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如被申请人已扬言要对申请人施暴,被申请人有酗酒恶习等,法院应当审查被告有暴力倾向的证据,如因口角殴伤他人、诉讼期间与人斗殴受伤等,决定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
4.法院发出人身保护裁定,裁令禁止被告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及其家属,并在其中载明如果被告违反上述禁令,按民诉法102条规定追究责任。人身保护裁定除送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向妇联、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救助保护原告人身安全,向法院反馈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5.在各单位协助下,被告一般会有所收敛,能够确保诉讼期间不发生家庭暴力,使离婚诉讼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