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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整理2008—2010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书资料得出的结果显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占所有家事法案件的23.68%,其中,离婚案件占所有涉家庭暴力案件的98.25%,赡养案件为0.22%,离婚后财产纠纷为0.87%,其他案件为0.66%。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对婚姻关系的巨大破坏性。
2.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个名词由社会心理学家沃克提出,由「暴力循环」和「习得性无助」两个概念组成。所谓暴力循环,是指暴力在婚姻或同居关系中发生的周期性循环变化。沃克指出,“许多在家庭暴力中的女性能够遇见下一轮暴力事件的发生及其严重程度。女性能够从常规暴力方式的细微变化中感受到更危险暴力侵害的即将来临,能够感受到正面临致命不法侵害的威胁”。暴力循环包括三个阶段:紧张关系形成阶段、恶性暴力阶段、爱的痛悔阶段。其中,第三阶段是无数受家暴女性的“失足”阶段,由于施暴者真诚地忏悔并付诸行为以求得受虐妇女的原谅,抱有传统观念的受虐妇女认为从一而终才是对婚姻的忠贞,因此天真地以为家庭暴力已经雨过天晴,选择积极地帮助施暴者“改掉坏毛病”。然而,事实上并不总是如此,短暂地忏悔后,施暴者又开始实施家庭暴力,致使第三阶段又掉入第一阶段,产生恶性循环的漩涡。
习得性无助,是指受虐妇女对暴力行为已经造成其心理瘫痪,进而愈发感到被动,最终选择铤而走险,“以暴制暴”,意图获得最终的解脱。该理论解释了社会上频繁出现的妻子反过来杀害、伤害施暴者丈夫的现象。应该指出,比如在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早在1987年法律就允许运用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作为当事人正当防卫的采信证据(并不保证一定辩护成功)。在我国,2015年3月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第19条指出了“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须考虑防卫人既往遭受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但是该《意见》并非司法解释,而且司法实践中对此还处于逐渐成熟的过程,因此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走上道路的,脱罪可能性不高。
3.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只是给其造成的肉体创伤和恐惧、痛苦等精神刺激,有研究表明,在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在模仿、使用暴力方面的几率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家庭是人们极有可能体验到暴力的第一个场所”。当深处家庭暴力环境下的未成年人亲眼目睹或者亲身经历了暴力行为,因其人格的最深层面正处于形成期,且缺少机会学习适当解决冲突的技能和非暴力肯定行为,因此极容易学会:用暴力来解决家庭问题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父母之间的暴力与子女成年后对配偶的暴力之间具有正相关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施暴者也是社会环境和家庭疾病的牺牲品。
4.不平等性别关系的再生产。若丈夫实施暴力变成一种习惯或模式,必然是家庭中存在着一种稳定的“互动”过程。该过程往往是一种暴力行为出现后,另一方“反应”的方式,会影响暴力行为今后的发展走向。其中,如果夫妻殴打关系中处于弱势的配偶越能接受暴力作为施暴者压力的释放,今后殴打越会发生;同样,如果配偶越是愿意维持彼此关系,越是固守传统观念,殴打就越不会导致关系的结束,今后殴打也是越会发生。就是在施暴者与受虐者之间这样的“互动”过程中,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中陷入恶性循环,家庭暴力广泛存在的严峻局势也愈演愈烈。
5.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6.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的道·。
7.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妇女都是在他们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8.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