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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所涵盖的领域是比较广阔的,除开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所熟知的身体暴力外,一般我们认为还包括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2.身体暴力一般为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物理性伤害行为,其具体表现多为殴打、咬、推、打耳光等行为。
3.精神暴力则一般为一方对另一方在精神上无形伤害行为,具体表现为恐吓、辱骂、公开带第三者回家进行羞辱等。
4.性暴力主要是指在婚内,违背配偶(基本为女方)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造成配偶无法忍受的。甚至部分受害者长期有被性虐待的情况发生,亦属于此种情况。
5.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很多都是跟夫妻双方的生活习惯息息相关的,依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家庭暴力亦属于侵权的一种情况。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有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施暴人和受害人应当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一般为夫妻配偶关系),其发生的场所应当是在家庭住所内,实施的行为方式即可以包括前述积极的作为,也可以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其发生的频率不应过低,否则就很难与日常的夫妻争吵、打闹相区别了。
6.对于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诉讼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7.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8.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9.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