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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受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1.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大多不会选择直接离婚,而是希望通过调解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2.如果通过多次的调解都无法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改过自新,不再作出伤害夫妻感情和夫妻生活之事,受害一方应该积极的采取措施,不再让自己受伤害,离婚是此种情况下最好的解决途径。作为受害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请求实施家庭暴力者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多分割财产,或者请求补偿。
3、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过错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4、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5、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无异,具有移转性,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