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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而提出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家庭暴力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一个法定情形。如果存在有家庭暴力的情况,法院经过调解无效的,会判决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因为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离婚,无过错方除了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可以额外的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妇女和弱者的同情和保护。
2.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法院因为家庭暴力判决夫妻离婚的并不多见,因为家庭暴力判决一方给付另一方损害赔偿的更是很少。究其原因是因为当事人很难证明对方有过家庭暴力。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一般发生在只有夫妻两人的空间里。而且即使发生了之后,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会向他人说遭到了家庭暴力,而是用种种借口来掩饰自己的伤痕。哪怕到了医院,也会把自己受伤的原因解释成其他原因,而不是因为家庭暴力,导致医院的病例记载中所记载的受伤原因不是家庭暴力。等离婚的时候,再去找能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太难了。即使有,也可能只是证明自己受伤了,但是不能证明伤害是谁造成的。
3.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最高法院法官提出证明家庭暴力应该使用优势证据规则,我非常赞同。优势证据规则就是说,可能一方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对方实施过家庭暴力,但是通过这些证据说明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比不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要大,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4.即使是使用优势证据的规则,依然需要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举证。所以,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不要做沉默的羔羊,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报警,可以向当地的妇联组织反映。医院的病历、110报警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有关通话录音、手机短信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或者只是孤证,可能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