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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以暴制暴”案件中,有两个事实需要认定,第一,有没有家庭暴力;第二,以暴制暴,比如王*芸杀人案,杀人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些事实,我们的法官有一些习惯性的认识,对他们判断事实有一定影响。当然在理论上,我们也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在认定事实的时候,是不是女方把丈夫杀了就一定有家庭暴力。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会导致另外一种偏见,导致错案。
2.在认定事实部分,究竟有没有家庭暴力,在民事纠纷里,在离婚的时候,让法官相信确实有家庭暴力存在也有困难。没有验伤,没有报警,只有当事人的陈述算不算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讲的就是诉讼请求,不能算是证据,但我觉得这个问题,在审判中法官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首先,当事人陈述有时和诉讼请求是相似的,但不能等同起来,比如离婚案件中,“我要离婚,他老打我”。这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陈述中包括某年某月某日,他打我,他用什么东西打了我,或打了多少次,这些陈述应该属于证据。当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以对当事人陈述要进行认真的审查,需要我们把握得更为谨慎些,但是不能说当事人的陈述就不是证据。
3.有对方的自认,有直接证据当然是最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拿到直接的证据很困难。在王*芸的案子里,她的同事看见她的身体有伤,虽然她自己否认,说是磕的,但这个可作为间接证据。作为间接证据,对法官在判定的时候还是有价值的。
4.在介绍王*芸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前女友也陈述存在有家庭暴力,女儿有过报警,这起码证明对女儿有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严格说这也不是传闻证据。辩护人证明被打死的丈夫有、吸毒的习惯,这些都能说明当事人的品格,这些都属于品格证据。我认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品格证据也涉及以暴制暴的妇女,像王*芸,很多人都不相信她会做出这样的事。在认定案件的时候,这些证据都应该被重视。
5.运用间接证据,运用品格证据,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这些证据不如直接证据来得方便。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品格证据,应该承认,这些都是可以进入诉讼大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