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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因素
中国存在家庭暴力由来已久,且没有法律、政策等予以保护,再加上“三从四德”、“棍棒底下出孝子”等思想捆绑,是人们对家庭暴力习以为常。“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这些老话充分说明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视其为正常的社会现象。“家事”自然也就无“法律”的保障了,万不得已时,则通过家族势力解决。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除母系氏族社会外,男权思想贯穿始终,大男子主义随处可见,就是现代也普遍存在,这也是家庭暴力存在的思想因素。
2、经济因素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该理论在家庭关系中同样适用。从大多数情况来看,没有经济来源的一方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其承受家庭暴力的几率也相应较大。这点在农村表现的较为明显,女性种地带孩子,男性则外出打工挣钱,在家庭财物的支配方面男性则更有发言权。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一旦离婚,女性则连种地的机会都没有,生活缺乏来源。这种状况在目前双方均外出打工的家庭中,可能相应会乐观一些,但也不排除部分女性为了子女上学而放弃打工的情况。同样的道理,儿童尚无经济独立能力,容易被父母视为“包袱”、“吃闲饭”。没有经济来源的老人面临同样的问题。
3、司法救助不到位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赋予了夫妻扶养义务、对老人赡养义务、对子女扶养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暴力而付诸法律者的寥寥无几,能通过亲戚朋友说合的尽量不去求助司法程序,毕竟家丑不可外扬,配偶或父母被拘留或罚款最终损害的还是家庭整体的利益。
《刑法》对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明确规定为刑事,但该规定执行不到位,一方面是司法机关认为这是家庭矛盾不予立案,一方面是当事人不愿做鉴定或没有报案等原因。
综上,家庭暴力的存在原因不乏有一些现代因素,但不可否认其存在的土壤仍是传统因素。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细胞的细胞核。夫妻关系不和谐,意味着细胞核的衰败,细胞核出了问题,则整个细胞就失去活力,家庭暴力的出现可能会加剧该细胞的死亡。
一个家庭存在诸多关系,如婆媳关系、夫妻关系、子女关系等,一旦任何一个关系不和谐,家庭暴力频发,以上几种家庭关系也就相应地受到影响,严重者分崩离析、水火不容。该状况反映在社会上,则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家庭关系不和睦,通过协商解决者大有人在,一旦长时间伴随家庭暴力,当事人可能更多求助法院等司法机关,如起诉给付抚养费、起诉离婚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暴力增加了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