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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成为加害人控制受害人的工具。在大多数情况下,加害人施暴的目的不是为了离婚,而是为了控制受害人,因此,调解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幕是:加害人虽然指责受害人种种不是才导致自己施暴,却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受害人本希望通过离婚达到摆脱家庭暴力的目的,法院的调和努力正符合了加害人的愿望,有效帮助了加害人继续控制受害人,使其得以“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
2.浪费审判资源。据部分基层法院反映,经法院调解和好、撤诉或被判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六个月后至两年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率相当高。
3.损害司法公平正义。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调离结案的,受害方往往因急于摆脱家庭暴力而“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权益,因而大量的调离结案的离婚案件难以避免牺牲受害方权益为代价,结果既不能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不受“分手暴力”的继续侵犯,更不能防止加害方对下一任配偶施暴。
4.引发刑事案件。由于调解不涉及对错,更不能惩罚加害人,故无法避免家庭暴力按自身的规律周期性地反复发生,并越来越严重。受害人被打成伤残、致死、受不了选择自杀的屡见不鲜。而长期摆脱不了家庭暴力已成为女性以暴制暴的主要动机。据陕西省女子监狱和省妇联的联合调查,陕西省女子监狱因婚姻家庭问题引发暴力的女犯共171人,其中,长期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就占了95.3%(截止2007年4月)。
5.事实上,我国公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第31条规定,对累犯和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不得调解处理。抛开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这个因素,加害人多次伤害他人身体,就属于不能调解的对象。
6.调解虽然对普通离婚案件是有效的,但如果忽略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的特点和规律而一律适用调解,不仅难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还可能使受害人在诉后遭受更严重的暴力伤害,严重情况下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司法如何从科学发展观出发,根据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