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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不宜调解结案。长期以来,调解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调解的意义在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但是,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很多情况下案子虽然结了,事却未能了。本文结合家庭暴力的调解效果的相关问题讲解了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不宜调解结案。
2.最近,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推动下,浙江、湖南等地法院分别开始了以“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司法干预的尝试。
3.长期以来,调解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调解的意义在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但是,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很多情况下案子虽然结了,事却未能了。这是因为调解需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受害方往往因惧怕施暴方而不敢主张或坚持自己的主张,因此缺乏与受害人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双方之间的这种权利结构的失衡,使得调解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平等和自愿荡然无存。
4.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对冲突的发生都有责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该挨打,因此,不能对自己受害负任何责任。社会心理学告诉我们,驱使暴力行为发生的,是加害人内心强烈的控制欲。所谓受害人过错只是加害人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的借口而已。要求受害人改掉所谓的“毛病”以换取不再挨打的“待遇”,等于在说受害人有错才挨打。
5.调解要求双方都要放弃一部分权益,而对受害人来说,根本没有可以放弃的权益,因为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放弃的。对加害人来说,调解要求其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但殴打家庭成员不是加害人的权利,停止殴打更不是其放弃的权益。如果将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作为加害人的让步,等于在说加害人有殴打他人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