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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提出,提出时间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证据。诉前提出申请的,申请应在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提交的对象,为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若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它和一般的民事裁定书一样具有法定效力,对于拒不履行者,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在案件的最后裁判结果上,被申请人履行裁定内容与否也将成为判决的重要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