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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明确采取零容忍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并强调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要特别进行保护,体现法律保护弱者的精神。以上原则和精神的确立表明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这一恶害人身安全行为的态度。
2.从概念和适用范围上看,这部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成员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执行,由此扩大的家庭成员的适用范围,加大了保护力度。
3.《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内容上来看,该部法律具体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就是说,当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强制报告制度,由非法定义务规范为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4.同时,对于公安机关受理家暴报案,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不能再以“家务事,外人不予干预”为由不作为、纵容,从而导致家暴行屡禁不止。
5.《反家庭暴力法》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法律向着人性化全面化的方向迈进,更值得一提的是,这部法律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保护令内容包括: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构成,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另外,这部法律还规定了紧急庇护制度和撤销监护制度。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当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7.《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和实施无疑为我国法律大家族注入了新鲜血液,为我国加快建设法制社会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将“家庭事务”上升到法律层面,可给予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那些意欲以暴力解决家庭问题的人,敲响了警钟。值此《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之日,望这部法律在反对家暴、促进家庭和睦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