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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是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并带有严重歧视心态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违法行为,公开报道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然更为明显的是丈夫对妻子的家暴,尽管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的高度文明,但家暴现象依然没有从现代家庭中完全消失,而受害一方往往出于家庭完整和对孩子成长的顾虑,或是羞于启齿等因素大多选择沉默和迁就,这也无形之中助长了某些家暴的升级。
2.珠海这个家庭在组成伊始,妻子吴-苹就发现丈夫陈-勇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自结婚起,陈-勇就经常向吴-苹索要钱财,一旦不能满足,便恼羞成怒,对其实施殴打。在多次家暴并逐渐升级甚至威胁到妻子吴-苹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妻子终于在当地妇联的支持下,选择与丈夫离婚。但离婚后,陈-勇却霸占本属于吴-苹的住房不肯离开,法院最终支持吴-苹的诉讼请求,除判令陈-勇禁止殴打、骚扰、跟踪女方等保护措施外,在全国首开“迁出令”,责令动辄施暴并强占吴-苹住房的陈-勇15日内搬离居所。目前在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介入下,陈-勇于已自动搬离了位于唐家花园小区的住所。
3.珠海法院开出的这份全国首张反家暴“迁出令”,非常具有标杆意义,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农村家庭,不少长期受到家暴的受害人,对丈夫的暴力虐待不敢诉诸法律,慑于其淫威最后忍无可忍选择极端行为报复对方的案例并不鲜见,最终由受害人转变成了杀人罪犯,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法律存在误解,担心即使离了婚也难以摆脱暴力阴影,而有些家暴的实施者更以报复对方父母亲人相威胁,迫使对方屈从自己的淫威。事实上家暴受害人完全不必有这种担忧,相信法律永远都会站在正义一边,并永远都会保护弱势一族的安全。从珠海这一案例中就可以看出,家暴受害一方只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不但自己可以从此摆脱家暴,重新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法律的坚强保护。
4.首张反家暴“迁出令”也对家暴的实施者具有强烈的震慑力,某些家暴的实施者,自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甚至可以跟法律耍无赖,这一案例中的丈夫陈-勇堪属家暴实施者中的“典型”,婚内对妻子实施家暴,并对妻子父母亲人进行言语威胁,离婚之后依然霸占女方的住房不肯搬离,试图用这一招来让女方“无家可归”,这种蔑视法律的心理和态度,终于换来了法院的强制“迁出令”,不仅要自觉履行法院不能再殴打、骚扰、跟踪女方等保护措施之外,还必须执行“迁出令”搬离女方住所。这也警示那些有家暴倾向的某些人,法治社会不允许存在家暴,夫妻必须相互尊重,在遇到某些矛盾和问题时,相互之间应当积极沟通,拳脚非但解决不了问题,会导致家庭破裂,更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正如本案法官所言,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在男方施暴致女方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法院认为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责令施暴方暂时搬离双方共同的住处。可见,家庭成员中,无论丈夫还是妻子,即便满身是理也不能实施家暴,否者,给对方安全构成威胁,即使住房属于夫妻共有,法律也会将你“驱逐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