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到现在家庭暴力是如何构成的呢详细分析这个话题,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是非常有兴趣了解的吧,因为这个话题也是近期非常火热的,那么既然现在大家都想要知道家庭暴力是如何构成的呢详细分析呢,小编也是到网上收集了一些与家庭暴力是如何构成的呢详细分析相关的信息,那么下面分享给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1.《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伤害后果须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反家暴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主要涉及家庭成员范围与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
3.对于家庭成员的范围,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家庭成员的身份主要是因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收养而形成,具体而言,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因收养关系而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等。此外,反家暴法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可见,为了与其他法律对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保持体系上的一致,虽然反家暴法也对“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作出了区分,但是后者的家庭暴力行为依然适用该法。另外,根据文义解释,对于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即使施暴者与受害者没有共同生活也适用该法,比如分家的大哥与二弟等;对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如果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的,也适用本法,比如同居的男女朋友、同居的未婚夫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等。
4.如此规定,实际上与其他国家反家庭暴力法律对“家庭成员”的宽泛界定是很接近了,后者认为“家庭成员”不仅包括相关亲属,还包括同居、亲密关系等。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甚至将“前配偶”也纳入进来。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还是采取了限缩立场,比如“丈夫与前妻”,如果二者不再同居,那就既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属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因而难以适用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