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聊一篇关于家暴告诫书都有些什么新规则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家暴告诫书都有些什么新规则,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家暴行为达不到行政处罚的发告诫书
由于“家暴属于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权益受伤害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保护受害人,公权力的介入非常必要。此次我省出台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就是一种行政干预的尝试。《办法》中所涉及到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当面对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今后公安机关将采取“告诫”的形式,督促加害人改正,但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告诫的方法呢?具体包括: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等等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办法》规定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包括接警时及时使用录音、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派出所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启动告诫程序。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
2.被告诫过二次家暴的将从重处理
这样的“告诫”并非说过就算。《办法》要求,作出告诫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告诫书将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妇联组织,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开的,告诫书还将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
3.告诫书可直接作为法庭证据采用
过去,这种情况轻的家暴往往“取证难”,而不少恶性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个情况轻的家暴积累而成的。为此,《办法》规定,法院在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家暴刑事案件审理时,案发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