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聊一篇关于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是如何保护的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是如何保护的,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994年7月1日,一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通过。[8]该修正案目的在于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司法程序上的保护。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相关材料,知晓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会被告知起诉书是否已被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以及起诉书的具体内容。
2.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中,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如果法官认为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开庭期间分别提取证人证言。
3.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章a的规定,性的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国家支付律师的报酬;如果被害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律师的代理费用也由国家支付。律师在其所代理的案件处于调查和审理期间,有责任维护被害人利益,也可以给被害人提供额外援助和支持,律师这样做会被认为是当然的和合理的。
4.在法官提取证言制度上,还有一项新的规则,即:对于向儿童实施性暴力的嫌疑人,要由一位具有解释儿童行为资格的人士对该儿童进行观察。这种观察在与儿童的游戏和谈话过程中进行。法庭上,观察者会对自己所观察的情况作出陈述。
5.法庭有权发出限制令,对遭到前配偶威胁、迫害或者骚扰的妇女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