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炮是指两个成年人基于自愿通过约定不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虽然有些不道德但是司法机关一般是不干涉的。尽管约炮不违法,但是非常容易诱发其他犯罪行为,比如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假如一名成年男子与一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即使女孩是自愿的或者表现得更主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约,如果该男子知道女孩可能不满14周岁还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假如一名男子同时约两名女性在宾馆多次发生性关系,则很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主要处罚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聚众要求三人以上参加,多次要求三次以上,所以约炮也不是绝对的自由,任何活动都是带着镣铐的舞蹈,一旦越过边界,必然要受到处罚。
卖淫嫖娼在我国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初次卖淫嫖娼,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或具有其他原因的。也就说谈好了价格或者支付了嫖资即使没有发生性交易,依然要处罚。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部分法官对于这种观点不认可,他们认为卖淫嫖娼只包括狭义的性交行为,不包括“打飞机”“胸推”等,但是现实中被公安机关抓了,基本上都是按照卖淫嫖娼处理的。无论是被行政拘留还是被罚款,都不会留下“案底”,父母的行政处罚记录对于子女上大学、参军、考公务员不会有影响。
卖淫嫖娼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非常容易诱发犯罪活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还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把卖淫嫖娼当成事业来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或者组织卖淫的,都是犯罪行为。一旦涉嫌犯罪,不但自己深陷囹圄也有了“前科”记录,对于下一代都有影响。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如果被抓警察还要通知家属有的甚至通知到单位,消息传出去这个人基本上接近“社会性死亡”了。所谓“伤害大侮辱性更强”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大家都老实一点吧,远离“黄、赌、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