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远比结婚複杂!现行法律制度下,要离婚只有「裁判离婚」与「协议离婚」两种途径。裁判离婚必须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技术性更高。因此,一般人应该充分认识协议离婚,并了解如何自己办理,以在需要时能够为自己争取权益。
一般所谓的协议离婚,就是民法所规定的「两愿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完成几个要件:要有书面协议、书面上除了双方签名外,还要有二个证人签名、必须去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下分别说明之。
(一)书面:这就是一般所称的「离婚协议书」,重点是协议书的「内容」该写些什么呢?首先,要明确表明男女双方要离婚,常见的开头是:「立协议书人 王小明(男方,身分证字号,以下称甲方)、陈小美(女方,身分证字号,以下称乙方),因缺乏信任感,难偕白首,协议离婚,兹经双方同意订立两愿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二)经双方及二位证人签名:
离婚协议书上应由男女双方及二位证人之签名或盖章,并最好注记双方及证人之基本资料、联络方式。证人签章,并没有限定必须在协议书作成时同时为之,在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申请离婚登记前加签或加盖也可以。
又,证人固然不限于协议离婚时在场之人始得为证人,但必须亲眼或亲闻双方确有离婚真意之人。
(三)向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民国96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982条第1项规定之适用下,结婚仅须有「公开仪式」及「有二人以上证人」,即可发生结婚的效力。但修正后之民法第982条规定则不同,「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换言之,依现行民法规定,如未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则男女双方「纵然」有公开宴客之仪式,亦无发生结婚之效力。在协议离婚时也是一样,必须要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才会发生效力。
离婚登记是一个法律必备程序,必须经过男女双方偕同办理,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书签订后,任何一方拒绝一起到户政事务所去办理离婚登记,他方也无法强迫他必须前往办理,法律上不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协同办理离婚登记。